东莞嘉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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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嘉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嘉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94号之一2号楼
建设单位 东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 (略) 原公司名称为东莞清溪嘉裕塑胶制品厂,原厂 (略) 清溪镇谢坑村金龙路,占地面积为5000m3,建筑面积为5393m3。现因生产发展需要,项目拟将厂址 (略) (略) 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94号之一2号楼进行改扩建。 项目于2009年7月委托南京 (略) 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2009〕967号。该批复同意项目年生产塑胶件400万件,允许设置注塑工序,不得设置喷漆、丝印、清洗等工序。禁止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利用。 于2012年9 (略) 昱 (略) 编制了《东莞清溪嘉裕塑胶制品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2012〕11391号。该批复同意项目年加工生产奶瓶230吨、奶嘴160吨、婴儿碗碟80吨。并于2013年1月21日取得了《关于东莞清溪嘉裕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核准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为东环建〔2013〕20070号) 于2020年7月5日进行了《东莞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备案(有效期至2025年7月4日),登记编号:*MA531LA80W001X。 现由于发展和业务拓展需要,企业拟进行迁改扩建,具体迁改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厂址由“ (略) 清溪镇谢坑村金龙路”搬迁至“ (略) 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94号之一2号楼”;2、项目增加投资额200万元,减少占地面积1056m2,增加建筑面积12970m2;3、增加生产牙胶3吨/年、奶瓶69吨/年、奶嘴48吨/年、婴儿碗碟24.13吨/年;4、增加使用PP塑胶粒80吨/年、PC塑胶粒40吨/年、PPE塑胶粒11吨/年等原辅材料;5、取消硅橡胶热压成型机、干燥机、KS-000吸塑机的使用,增加硅胶机5台、注塑机51台、碎料机10台、注吹拉一体机5台、AL3000-03/SH-50吸塑机4台等设备。 综上所述,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1500万元,占地面积3994m2,建筑面积18363m2,主要从事牙胶、奶瓶、奶嘴和婴儿碗碟的生产,年生产牙胶3吨、奶瓶299吨、奶嘴208吨、婴儿碗碟104.13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处理措施:项目在混料、碎料过程中均会产生少量粉尘。该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企业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使用磨床、激光烧焊机对受损模具进行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和烟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该工序颗粒物产生量较小,企业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在厂房1F进行注塑、注吹拉过程中需要对塑胶粒原料加热成熔融状态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注吹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在厂房2F进行注塑、烘烤、吹拉、注射成型过程中需要对塑胶粒、硅胶原料加热成熔融状态,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烘烤、吹拉、注射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在厂房3F进行吸塑、熔接包装、封口包装、塑焊组装、火焰处理、打码、喷码、丝印、移印、热转印过程中由于塑胶原料受热熔融和水性油墨中的有机溶剂的挥发会有少量的有机废气产生,主要污染物以总VOCs、NMHC进行表征。火焰处理过程中因使用液化石油气会产生燃料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项目拟将吸塑、熔接包装、封口包装、塑焊组装、火焰处理、打码、喷码、丝印、移印、热转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总VOCs、NMHC收集后与火焰处理燃料燃烧废气一同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总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原料、水性油墨等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由于项目原料在储存过程中均使用包装袋和容器罐密封包装,生产过程中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故挥发产生的恶臭较少,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引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定期捞渣,不外排;纯水制备系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道,然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公众参与情况 无。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2-2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东坑镇横东路16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嘉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94号之一2号楼
建设单位 东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 (略) 原公司名称为东莞清溪嘉裕塑胶制品厂,原厂 (略) 清溪镇谢坑村金龙路,占地面积为5000m3,建筑面积为5393m3。现因生产发展需要,项目拟将厂址 (略) (略) 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94号之一2号楼进行改扩建。 项目于2009年7月委托南京 (略) 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2009〕967号。该批复同意项目年生产塑胶件400万件,允许设置注塑工序,不得设置喷漆、丝印、清洗等工序。禁止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利用。 于2012年9 (略) 昱 (略) 编制了《东莞清溪嘉裕塑胶制品厂(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批复文号:〔2012〕11391号。该批复同意项目年加工生产奶瓶230吨、奶嘴160吨、婴儿碗碟80吨。并于2013年1月21日取得了《关于东莞清溪嘉裕塑胶制品厂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核准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为东环建〔2013〕20070号) 于2020年7月5日进行了《东莞 (略)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备案(有效期至2025年7月4日),登记编号:*MA531LA80W001X。 现由于发展和业务拓展需要,企业拟进行迁改扩建,具体迁改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厂址由“ (略) 清溪镇谢坑村金龙路”搬迁至“ (略) 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94号之一2号楼”;2、项目增加投资额200万元,减少占地面积1056m2,增加建筑面积12970m2;3、增加生产牙胶3吨/年、奶瓶69吨/年、奶嘴48吨/年、婴儿碗碟24.13吨/年;4、增加使用PP塑胶粒80吨/年、PC塑胶粒40吨/年、PPE塑胶粒11吨/年等原辅材料;5、取消硅橡胶热压成型机、干燥机、KS-000吸塑机的使用,增加硅胶机5台、注塑机51台、碎料机10台、注吹拉一体机5台、AL3000-03/SH-50吸塑机4台等设备。 综上所述,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1500万元,占地面积3994m2,建筑面积18363m2,主要从事牙胶、奶瓶、奶嘴和婴儿碗碟的生产,年生产牙胶3吨、奶瓶299吨、奶嘴208吨、婴儿碗碟104.13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处理措施:项目在混料、碎料过程中均会产生少量粉尘。该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少,企业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使用磨床、激光烧焊机对受损模具进行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和烟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该工序颗粒物产生量较小,企业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在厂房1F进行注塑、注吹拉过程中需要对塑胶粒原料加热成熔融状态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注吹拉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在厂房2F进行注塑、烘烤、吹拉、注射成型过程中需要对塑胶粒、硅胶原料加热成熔融状态,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烘烤、吹拉、注射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在厂房3F进行吸塑、熔接包装、封口包装、塑焊组装、火焰处理、打码、喷码、丝印、移印、热转印过程中由于塑胶原料受热熔融和水性油墨中的有机溶剂的挥发会有少量的有机废气产生,主要污染物以总VOCs、NMHC进行表征。火焰处理过程中因使用液化石油气会产生燃料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SO2、NOx、颗粒物。项目拟将吸塑、熔接包装、封口包装、塑焊组装、火焰处理、打码、喷码、丝印、移印、热转印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总VOCs、NMHC收集后与火焰处理燃料燃烧废气一同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经处理后总VOCs有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较严者,无组织排放厂界外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由于塑胶原料、水性油墨等在使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的恶臭污染物,其主要污染物为臭气浓度。由于项目原料在储存过程中均使用包装袋和容器罐密封包装,生产过程中均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故挥发产生的恶臭较少,经集气装置收集后与有机废气一同引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经处理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后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定期捞渣,不外排;纯水制备系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 (略) 政污水管道,然 (略) 横沥东坑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5dB(A),夜间≤55dB(A)。
公众参与情况 无。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12-29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东坑镇横东路16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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