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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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遂宁市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0">用地带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工业(仓储)项目报建程序, (略) 实际,制定《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1">用地带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8日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略) 2023年营商环境对标跨越工作方案》(遂委办函〔2023〕4号), (略) 实际,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简化报批程序、推行“拿地即开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略) 、市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 (略) 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推行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2">用地带方案出让,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和提前服务,进一步加快项目落地投产速度,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打造更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略) 中心城区内通过公开出让的工业(仓储)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模式供地。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带方案出让”模式:

(一)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存储项目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保护、防洪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文物保护等特定区域或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 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三、工作内容

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是指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辖区政府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拟出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作为土地出让公告的一部分对外发布,竞买人签订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防动员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不含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出让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供地准备阶段

1.确定规划条件。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出让前,市、区级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2.编制设计方案。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已确定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编制深度,体现 (略) 设计、交通规划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消防等强制性要求,并可同步开展施工图技术文件设计,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3.审查与审定。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要求,依职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

4.出让前期准备。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向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申请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函》,将审核通过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设计方案、出让宗地图等材料一并提交,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出让方案的建设项目,应将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批复文件一并提交。

5.编制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等拟定出让方案,提交同级工业用地会审会审议。

(二)实施供地阶段

6.组织土地出让。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将规划条件、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纳入出让文件。

7.审查施工图。对于招商引资等意向性项目,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先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并纳入出让方案的,无需再次进行施工图审查。

8.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竞买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及时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9.“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办理。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应在实施供地阶段及时组织场地平整和确定施工、监理队*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允许将审图机构出具的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技术咨询报告作为图审手续。

(三)证书办理阶段

10.提前服务指导。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国防动员等部门要建立提前服务机制,采取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指导竞得人提前申办规划用地、人防手续、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开工前手续。

11.申请核发证书。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备齐相关资料后,到项目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其中: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办理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不动产权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五、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职能负责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工作。

(一)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充分了解行业需求的情况下,负责提出带设计方案出让申请,保障设计方案符合行业需求,并提出地块的产业发展类型、经济效益指标;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相应部门审查;安排专人协助竞得人办理资料交接和业务审批手续;对因建设单位自身问题可能影响带方案工作进度的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催办;负责拟出让地块的清场和管护,确保按净地出让并按时交地,落实拿地即开工必备条件;引导建设单位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同步申办不动产登记;对设计方案履行情况跟踪管理;依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手续;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方案实施不走样。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将拟出让用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纳入出让方案;完善土地出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含消防、人防等)联合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统筹考虑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出让方案具体工作;指导辖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手续办理。

(四)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依职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人防内容;出具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意见;核发《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

六、实施监督

土地出让后,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定方案及施工图开展项目用地、建设的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

(一)严格设计方案调整

“带方案出让”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设计方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在征得辖区政府同意(园区管委会)、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向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但不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项目所在辖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施工手续变更:

1.因人防、消防等施工图阶段设计变更的,应提供有效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

2.因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需要的,应提交设计、监理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4.因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行业规范、标准变化需要的。

5.因工业、仓储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对层高、建筑空间布局等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交设计或设备供应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强化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服务、监管职责

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能有效推动辖区项目“快速落地”,是改革攻坚规范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

各辖区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项目单位不按设计方案开发建设,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0">用地带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工业(仓储)项目报建程序, (略) 实际,制定《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1">用地带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8日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略) 2023年营商环境对标跨越工作方案》(遂委办函〔2023〕4号), (略) 实际, (略) 中心城区工业(仓储)项目简化报批程序、推行“拿地即开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略) 、市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 (略) 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推行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2">用地带方案出让,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和提前服务,进一步加快项目落地投产速度,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打造更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略) 中心城区内通过公开出让的工业(仓储)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模式供地。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带方案出让”模式:

(一)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存储项目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保护、防洪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文物保护等特定区域或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 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三)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

(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三、工作内容

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是指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发布前,辖区政府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拟出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作为土地出让公告的一部分对外发布,竞买人签订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国防动员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不含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出让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供地准备阶段

1.确定规划条件。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出让前,市、区级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划分,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2.编制设计方案。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已确定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编制深度,体现 (略) 设计、交通规划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安全防护、消防等强制性要求,并可同步开展施工图技术文件设计,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进行审查。

3.审查与审定。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要求,依职责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

4.出让前期准备。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后,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向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申请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函》,将审核通过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设计方案、出让宗地图等材料一并提交,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防动员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出让方案的建设项目,应将通过审查的施工图批复文件一并提交。

5.编制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等拟定出让方案,提交同级工业用地会审会审议。

(二)实施供地阶段

6.组织土地出让。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将规划条件、审定的设计方案等纳入出让文件。

7.审查施工图。对于招商引资等意向性项目,在保证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可先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通过并纳入出让方案的,无需再次进行施工图审查。

8.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竞买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及时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9.“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办理。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应在实施供地阶段及时组织场地平整和确定施工、监理队*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允许将审图机构出具的基坑(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技术咨询报告作为图审手续。

(三)证书办理阶段

10.提前服务指导。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国防动员等部门要建立提前服务机制,采取容缺受理、帮办代办等方式,指导竞得人提前申办规划用地、人防手续、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开工前手续。

11.申请核发证书。土地成交后,竞得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备齐相关资料后,到项目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其中: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办理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辖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不动产权证,实现“拿地即开工”。

五、职责分工

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防动员主管部门、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据职能负责工业(仓储)项目带方案出让,推行“拿地即开工”工作。

(一)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充分了解行业需求的情况下,负责提出带设计方案出让申请,保障设计方案符合行业需求,并提出地块的产业发展类型、经济效益指标;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相应部门审查;安排专人协助竞得人办理资料交接和业务审批手续;对因建设单位自身问题可能影响带方案工作进度的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催办;负责拟出让地块的清场和管护,确保按净地出让并按时交地,落实拿地即开工必备条件;引导建设单位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同步申办不动产登记;对设计方案履行情况跟踪管理;依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手续;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方案实施不走样。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程序;将拟出让用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纳入出让方案;完善土地出让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含消防、人防等)联合审查,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根据项目进度等情况统筹考虑施工图设计文件纳入出让方案具体工作;指导辖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手续办理。

(四)国防动员主管部门。依职责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人防内容;出具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意见;核发《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书》。

六、实施监督

土地出让后,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区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定方案及施工图开展项目用地、建设的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规划实施。

(一)严格设计方案调整

“带方案出让”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设计方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在征得辖区政府同意(园区管委会)、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前提下,由项目业主向相应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设计方案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手续,但不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项目所在辖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办理施工手续变更:

1.因人防、消防等施工图阶段设计变更的,应提供有效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

2.因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需要的,应提交设计、监理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的。

4.因国家、省、市政策、文件及行业规范、标准变化需要的。

5.因工业、仓储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对层高、建筑空间布局等建筑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交设计或设备供应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强化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服务、监管职责

工业(仓储)项目用地“带方案出让”能有效推动辖区项目“快速落地”,是改革攻坚规范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提升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

各辖区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项目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项目单位不按设计方案开发建设,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

七、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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