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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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60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6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王 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J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工业园区

2023年10月1日、10月23日、11月6日、11月17日, (略) 永川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日,你公司机修人员在对磨边废水循环水池底部管网的维护疏通过程中,因疏通管爆裂导致循环池内的磨边废水溢流至厂区雨水管网。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略) 厂区雨水井、厂区外雨水井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永环(监)字〔2023〕第JD155号监测报告显示,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你公司厂区外雨水井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87J001Q),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明确了废水间接排放口的地理坐标(经度106°0′22.03″、经度29°23′37.68″及排放去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你公司已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生产厂长王强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6日、 (略) 机修工陈剑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0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5、2023年10月1日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一)、(二);

7、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55号)及送达回证;

8、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6】030号);

9、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87J001Q);

10、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管网清掏施工合同》及电子发票;

证据1、2、3、4、5、6、7、8、9、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 (略) 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

14、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5、202 (略) 机修工陈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6、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15、1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5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永环执改〔2023〕 60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略)

法定代表人:王 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J

注 册 地 址: (略) 永川区工业园区

2023年10月1日、10月23日、11月6日、11月17日, (略) 永川区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 (略) 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日,你公司机修人员在对磨边废水循环水池底部管网的维护疏通过程中,因疏通管爆裂导致循环池内的磨边废水溢流至厂区雨水管网。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略) 厂区雨水井、厂区外雨水井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永环(监)字〔2023〕第JD155号监测报告显示,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你公司厂区外雨水井废水排放不符合标准规定。你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87J001Q),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明确了废水间接排放口的地理坐标(经度106°0′22.03″、经度29°23′37.68″及排放去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你公司已构成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生产厂长王强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6日、 (略) 机修工陈剑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10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堪验)方位图》;

5、2023年10月1日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废(污)水采样交接原始记录》(一)、(二);

7、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55号)及送达回证;

8、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永)环准【2016】030号);

9、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87J001Q);

10、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管网清掏施工合同》及电子发票;

证据1、2、3、4、5、6、7、8、9、10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 (略) 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事实。

11、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3、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军身份证复印件;

14、2023 (略) 生产厂长王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5、202 (略) 机修工陈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

16、2023年10月23日制作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11、12、13、14、15、16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 (略) 。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略)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改正污染物排放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 (略) 江 (略) 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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