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吴川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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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川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和《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 (略) 实际情况,经成本调查(测算)、实地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 (略) 人民政府同意,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

  目前,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考虑到群众承受能力,采用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制定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鉴西灌区、吴阳灌区、袂花江灌区、积美灌区、长岐灌区、塘?灌区、麻文灌区等七个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和供水终端农业水价均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042元/m3;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为0.048元/m3;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为0.126元/m3),其他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二)大中型灌区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协商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可参考执行。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在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为0.113元/m3;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为0.126元/m3;养殖业用水价格在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为0.139元/m3。

  (三)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用水计划、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具体加价幅度如下:

  1、用水量超过定额50%(含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2、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3、用水量超过定额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探索在相关单位核定用水主体应缴纳的水费额度后,先将用水主体按规定可享受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折算为一部分水费给予扣除,剩下水费再作为用水主体实际需缴纳的水费;折算为水费的补贴和奖励资金,财政部门可以与供水管护主体直接结算,用作日常管护支出的方式, (略)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三)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 (略) 实际情况,在终端用水计量条件未完善的情况下,暂按《关于印发< (略) 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9月8日修订)>的通知》(吴府〔2011〕42号)的计费标准执行。

  三、本 (略) 发展和改革局、 (略) 财政局、 (略) 水务局、 (略) 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四、以上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及有关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关于印发< (略) 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9月8日修订)>的通知》(吴府〔2011〕4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局 (略) 财政局

   (略) 水务局 (略) 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吴发改价格〔2023〕10号关于吴川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附件:《关 (略) 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9月8日修订)的通知》(吴府〔2011〕42号).pdf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好运行,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39号)和《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 (略) 实际情况,经成本调查(测算)、实地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 (略) 人民政府同意,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略)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

  目前,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考虑到群众承受能力,采用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实行农业用水价格分类水价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制定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平均运行维护成本水价。鉴西灌区、吴阳灌区、袂花江灌区、积美灌区、长岐灌区、塘?灌区、麻文灌区等七个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和供水终端农业水价均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用水价格为0.042元/m3;末级渠系农业用水价格为0.048元/m3;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为0.126元/m3),其他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

  (二)大中型灌区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水价,协商定价的农业用水价格可参考执行。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在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为0.113元/m3;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为0.126元/m3;养殖业用水价格在供水终端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为0.139元/m3。

  (三)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部分,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累进加价计收水费,用水计划、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审批的用水量为准。具体加价幅度如下:

  1、用水量超过定额50%(含50%)以内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

  2、用水量超过定额50%但未超过100%(含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2倍计收水费;

  3、用水量超过定额100%的部分,按对应分类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

  二、其他有关问题

  (一)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探索在相关单位核定用水主体应缴纳的水费额度后,先将用水主体按规定可享受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等折算为一部分水费给予扣除,剩下水费再作为用水主体实际需缴纳的水费;折算为水费的补贴和奖励资金,财政部门可以与供水管护主体直接结算,用作日常管护支出的方式, (略)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三)农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 (略) 实际情况,在终端用水计量条件未完善的情况下,暂按《关于印发< (略) 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9月8日修订)>的通知》(吴府〔2011〕42号)的计费标准执行。

  三、本 (略) 发展和改革局、 (略) 财政局、 (略) 水务局、 (略) 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四、以上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及有关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关于印发< (略) 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9月8日修订)>的通知》(吴府〔2011〕42号)

   (略) 发展和改革局 (略) 财政局

   (略) 水务局 (略) 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9日


吴发改价格〔2023〕10号关于吴川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附件:《关 (略) 农业水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9月8日修订)的通知》(吴府〔2011〕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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