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调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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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调查公示

ZKCR2023-C19地 (略) 川汇区中原路东侧、育新街北侧、红旗一路西侧、七一路南侧,地块占地面积38765.8m2(58.1487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3.*°,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川汇区康湾村,属村集体用地(农耕地),根据《 (略) 沙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2022-C07),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ZKCR2023-C1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于2023年12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地块2020年之前为川汇区康湾村农田,建设有蔬菜大棚,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地块内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北侧闲置房屋 (略) 闲置厂房,该厂房建设完工后因资金问题未进行生产性活动,后出租给 (略) 作为仓储物流仓库,后闲置,主要进行销售经营性活动;2020年地块内构筑物全部拆除,农田停耕,地块闲置;2023 (略) (略) 开工建设周口七一嘉苑房地产项目。至调查期间,场地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 (略) 化进程*续进行道路、居民区、学校等建设,涉及企业及其他污染源主要为场地西北偏西侧142 (略) ,场地东南偏东处598m中国石化加油站,西南偏南处7 (略) 鸿 (略) 、西南偏南处669m (略) 场以及南侧693m山东鲁工 ; (略) 鸿 (略) 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位置上不在场地主导风向(东北至北)上风向和地下水流向(西北至东南)上游, (略) 及中国石化加油站早已停止运营,对调查地块的潜在污染影响可能性较小,其余企业只涉及暂储和销售,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因此经分析认为,周边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无明显污染物迁移至调查场地的途径,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ZKCR2023-C19地 (略) 川汇区中原路东侧、育新街北侧、红旗一路西侧、七一路南侧,地块占地面积38765.8m2(58.1487亩),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3.*°,地块原土地使用 (略) 川汇区康湾村,属村集体用地(农耕地),根据《 (略) 沙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2022-C07),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川汇区分局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ZKCR2023-C1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于2023年12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可知:
(1)地块2020年之前为川汇区康湾村农田,建设有蔬菜大棚,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地块内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地块内北侧闲置房屋 (略) 闲置厂房,该厂房建设完工后因资金问题未进行生产性活动,后出租给 (略) 作为仓储物流仓库,后闲置,主要进行销售经营性活动;2020年地块内构筑物全部拆除,农田停耕,地块闲置;2023 (略) (略) 开工建设周口七一嘉苑房地产项目。至调查期间,场地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地块内未从事过规模化养殖或工业生产活动,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也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存储。综上,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 (略) 化进程*续进行道路、居民区、学校等建设,涉及企业及其他污染源主要为场地西北偏西侧142 (略) ,场地东南偏东处598m中国石化加油站,西南偏南处7 (略) 鸿 (略) 、西南偏南处669m (略) 场以及南侧693m山东鲁工 ; (略) 鸿 (略) 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位置上不在场地主导风向(东北至北)上风向和地下水流向(西北至东南)上游, (略) 及中国石化加油站早已停止运营,对调查地块的潜在污染影响可能性较小,其余企业只涉及暂储和销售,对调查地块影响较小,且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也未有过环保投诉或举报,因此经分析认为,周边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无明显污染物迁移至调查场地的途径,对调查地块产生潜在污染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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