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
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
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关于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该项 (略) 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七号A1,建设单位为新 (略) 。项目设计年生产陶瓷抛光砖1200万平方米,新建设抛光线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半成品堆场及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改造办公场所、包装物仓库及机械备件仓库。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902.0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不高于1547.60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1.285千瓦时/平方米,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0.158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如涉及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30日
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关于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已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新兴县志祥陶瓷有限公司年加工1200万平方米陶瓷抛光砖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该项 (略) 新兴县水台镇良田开发区之七号A1,建设单位为新 (略) 。项目设计年生产陶瓷抛光砖1200万平方米,新建设抛光线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半成品堆场及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改造办公场所、包装物仓库及机械备件仓库。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902.0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用电量不高于1547.60万千瓦时。项目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1.285千瓦时/平方米,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0.1580千克标准煤/平方米。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如涉及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令2023年第2号)第十六条、《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新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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