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环建字〔2023〕14号关于《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本环建字〔2023〕14号关于《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本环建字〔2023〕14号
关于《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略) 特殊钢事业部炼钢作业区,项目总投资为35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0%。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原有项目于2019年7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厅出具的《 (略) 生态环 (略) 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9〕172号)。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一座300m2危废贮存库,用于暂存更换下来的电炉除尘器布袋,其余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利用现有建成的89t电炉处置企业自产的废油桶、废油漆(涂料)桶、废油滤布、废油滤芯、废油漆(涂料)衬袋、电炉除尘器废布袋,不新增设备,建成后处置规模为850t/a。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材料不应敞开堆放,避免在大风干燥天气条件下进行土建等施工,采取定期洒水等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污水收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掏;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设操作棚或临时声障,避免夜间施工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现有设施拆除及施工产生的废砖头、废沙土及废木料均送至垃圾填埋场,废钢筋等可外售综合利用,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电炉冶炼时产生的高温烟气(一次烟气)通过竖井烟气管道引出,经燃烧室、急冷室、水冷烟道冷却后,通过烟气管道送至烟气混合器;电炉上料系统、出钢时以及炉体四周烟气(二次烟气)经兑铁位除尘点、出钢位除尘点、出渣位除尘点、炉渣装运除尘点设置的集尘罩及屋顶罩捕集,通过烟气管道送至烟气混合器,与一次烟气经混合器混合后,总烟气进入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6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苯、二*苯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不涉及新增噪声源,依托原有降噪设施,通过厂房隔声、消音器、软连接、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电炉渣运至炼钢车间冷渣间,冷却后钢渣使用渣罐车运至炉渣间电炉渣坑暂存,定期外运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利用电炉灰仓进行收集,采用专业车辆管道密闭卸料后定期送原料场经预处理后返回炼铁烧结配料综合利用,电炉除尘器废布袋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废贮存库及料罐区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泵房、厂房地面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绿化、道路、配电室作为简单防渗区,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为废油和废涂料,料罐平台地面、危废贮存库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专人加强对风险概率高的环节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及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管理规范,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 (略)
本环建字〔2023〕14号
关于《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本钢板材特殊钢事业部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意见及技术评估报告结论,经我局2023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 (略) (略) (略) 特殊钢事业部炼钢作业区,项目总投资为35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0%。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原有项目于2019年7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厅出具的《 (略) 生态环 (略) 特钢电炉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辽环函〔2019〕172号)。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一座300m2危废贮存库,用于暂存更换下来的电炉除尘器布袋,其余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利用现有建成的89t电炉处置企业自产的废油桶、废油漆(涂料)桶、废油滤布、废油滤芯、废油漆(涂料)衬袋、电炉除尘器废布袋,不新增设备,建成后处置规模为850t/a。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材料不应敞开堆放,避免在大风干燥天气条件下进行土建等施工,采取定期洒水等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扬尘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经废水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污水收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掏;施工期噪声通过选择低噪声施工设备,设操作棚或临时声障,避免夜间施工后,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施工期产生的现有设施拆除及施工产生的废砖头、废沙土及废木料均送至垃圾填埋场,废钢筋等可外售综合利用,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电炉冶炼时产生的高温烟气(一次烟气)通过竖井烟气管道引出,经燃烧室、急冷室、水冷烟道冷却后,通过烟气管道送至烟气混合器;电炉上料系统、出钢时以及炉体四周烟气(二次烟气)经兑铁位除尘点、出钢位除尘点、出渣位除尘点、炉渣装运除尘点设置的集尘罩及屋顶罩捕集,通过烟气管道送至烟气混合器,与一次烟气经混合器混合后,总烟气进入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后,由6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苯、二*苯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浓度限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不涉及新增噪声源,依托原有降噪设施,通过厂房隔声、消音器、软连接、基础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电炉渣运至炼钢车间冷渣间,冷却后钢渣使用渣罐车运至炉渣间电炉渣坑暂存,定期外运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应标准要求。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利用电炉灰仓进行收集,采用专业车辆管道密闭卸料后定期送原料场经预处理后返回炼铁烧结配料综合利用,电炉除尘器废布袋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内,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采取分区防渗管控措施,危废贮存库及料罐区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0×10-7cm/s),泵房、厂房地面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绿化、道路、配电室作为简单防渗区,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本项目涉及的风险物质为废油和废涂料,料罐平台地面、危废贮存库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设置专人加强对风险概率高的环节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培训及演练。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制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管理规范,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辽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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