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吉县发改审字〔2023〕340号
关于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投资 (略) :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农业灌溉、安全用水问题,使人民的正常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
项目单位 (略) 投资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护坡(岸)工程、大坝加固、巡库公路、渠道工程、房屋修缮和改造、溢洪道改造、引水工程、监控设施、发电机站维护、闸门防腐、拦污栅维护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共1年。
五、项目总投资为53545.0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83.40万元,工程其他费用202.38万元,预备费109.29万元,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50350.00 万元,建设期利息900万元。
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13545.07万元,占总投资25.3%;银行贷款40000万元,占总投资74.7%,建设期利息按照最新LPR5Y+30BP(4.50%)执行,贷款期限15年(含宽限期1年)。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 (略) 投资 (略) 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投资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吉县发改审字〔2023〕340号
关于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投资 (略) :
报来《关于要求对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主要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农业灌溉、安全用水问题,使人民的正常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吉安县水库资产盘活项目(项目代码:2312-*-04-01-*)。
项目单位 (略) 投资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安县。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护坡(岸)工程、大坝加固、巡库公路、渠道工程、房屋修缮和改造、溢洪道改造、引水工程、监控设施、发电机站维护、闸门防腐、拦污栅维护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共1年。
五、项目总投资为53545.07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83.40万元,工程其他费用202.38万元,预备费109.29万元,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费50350.00 万元,建设期利息900万元。
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其中:项目资本金13545.07万元,占总投资25.3%;银行贷款40000万元,占总投资74.7%,建设期利息按照最新LPR5Y+30BP(4.50%)执行,贷款期限15年(含宽限期1年)。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实行招投标。
七、 (略) 投资 (略) 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 (略) 规定不需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除外)。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投资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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