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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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执业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 (略)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 (略) 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

本细则所称编制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日常考核评分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应当在受理过程中对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问题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每月底将当月报请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检 (略) 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业务承接。编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正规开展环评业务,不得存在恶性竞争行为。

承接环评文件编制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

编制单位在承接环评业务过程中发现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准入要求相冲突及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并上报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八条 信息备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第九条 单位及人员管理。承接业务的编制单位应当满足相关编制能力建设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工作业绩和科研能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一定数量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

编制人员和编制主持人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上签字。

第十条 责任管理。环评文件送审前应当在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附具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项目编号生成后,除编制主持人或编制人员注册信息变更外,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采用照片、录像等可佐证的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对接等工作过程。环评技术评审会议编制主持人应当参会。

第十一条 时限管理。环评文件在通过技术评审后,编制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如有补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特殊情况,可报经审批部门同意适当延长7~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流程、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送审前应当认真完成环评文件内部质量审核,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降低复审率。环评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扣除相应日常管理考核得分,复审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用由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原件或来源说明)、公众参与材料(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内部质量保证或审核记录、最终报批稿(含电子件)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以便随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

对编制单位实行综合考核,采用年度该编制单位报送的所有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考核得分加上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得分,其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占70%,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占30%。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采取打分制,对编制单位报送的所有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以所有环评文件的考核平均分作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得分。

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采取扣分制。

第十五条 打分标准。

单个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总分100分,以技术评估打分平均分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得分。多次技术评估的以最低分作为该项目编制质量考核得分。

第十六条 扣分标准。

对编制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扣除相应分值。

(一)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务承接问题、环评文件送审前未在信用平台生成建设项目编号、主持编制的环评工程师无证明参与环评文件编制的佐证材料、环评文件无相关质量内审管理流程表单、环评文件未附环评委托合同等问题的,每发现一项问题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1分,日常管理考核得分扣完为止。

(二)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环 (略) 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超期不报的,每超期一天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1分。

(三)环评文件因编制单位内审把关不严,在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1分。

(四)环评文件因编制单位内审把关不严,出现编制质量问题而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每不通过1次,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2分。

第十七条 考核打分评级。

年度考核结果评分在65分及以上为合格编制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编制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借用或倒卖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指使他人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上虚假签字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实施考核打分评级应当履行告知、核实、公开等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初评考核结果向编制单位告知考核打分评级情况以及扣分事由。考核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对经核实无误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最终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法人开展约谈,同时,将相关情况 (略) 政务服务局。

第二十条 对编制单位管理考核过程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或吃拿卡要等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略) 有关规定出台、修订后,本细则有关要求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表(专家)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表(评估)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执业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 (略)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 (略) 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

本细则所称编制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具体负责实施日常考核评分工作。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应当在受理过程中对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问题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应当在审批过程中对环评文件进行编制质量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分局每月底将当月报请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检 (略) 生态环境局。

第七条 业务承接。编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正规开展环评业务,不得存在恶性竞争行为。

承接环评文件编制业务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

编制单位在承接环评业务过程中发现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准入要求相冲突及选址不当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等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规定并上报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部门。

第八条 信息备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公开本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接受信用考核。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第九条 单位及人员管理。承接业务的编制单位应当满足相关编制能力建设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时,具备相应的基础能力、工作业绩和科研能力,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一定数量的专业软件和仪器设备。

编制人员和编制主持人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工程师注册登记和管理要求,不得出借、出租个人资格证书,不得在本人未参与编制或审核的有关环评文件上签字。

第十条 责任管理。环评文件送审前应当在信用平台生成项目编号,并附具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承诺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项目编号生成后,除编制主持人或编制人员注册信息变更外,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以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切实担负起环评质量责任,采用照片、录像等可佐证的方式记录现场踏勘、对接等工作过程。环评技术评审会议编制主持人应当参会。

第十一条 时限管理。环评文件在通过技术评审后,编制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如有补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等特殊情况,可报经审批部门同意适当延长7~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审核管理制度流程、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技术交流与培训制度,送审前应当认真完成环评文件内部质量审核,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降低复审率。环评文件因编制质量问题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扣除相应日常管理考核得分,复审产生的专家咨询费用由编制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设施及场所,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监测报告(原件或来源说明)、公众参与材料(报告书)、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内部质量保证或审核记录、最终报批稿(含电子件)以及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以便随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

对编制单位实行综合考核,采用年度该编制单位报送的所有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考核得分加上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得分,其中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占70%,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占30%。

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采取打分制,对编制单位报送的所有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考核,以所有环评文件的考核平均分作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得分。

编制单位日常管理考核采取扣分制。

第十五条 打分标准。

单个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总分100分,以技术评估打分平均分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得分。多次技术评估的以最低分作为该项目编制质量考核得分。

第十六条 扣分标准。

对编制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扣除相应分值。

(一)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务承接问题、环评文件送审前未在信用平台生成建设项目编号、主持编制的环评工程师无证明参与环评文件编制的佐证材料、环评文件无相关质量内审管理流程表单、环评文件未附环评委托合同等问题的,每发现一项问题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1分,日常管理考核得分扣完为止。

(二)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当在取得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环 (略) 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超期不报的,每超期一天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1分。

(三)环评文件因编制单位内审把关不严,在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每发现一次,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1分。

(四)环评文件因编制单位内审把关不严,出现编制质量问题而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每不通过1次,扣除日常管理考核得分2分。

第十七条 考核打分评级。

年度考核结果评分在65分及以上为合格编制单位;年度考核结果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编制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在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借用或倒卖环评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指使他人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上虚假签字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实施考核打分评级应当履行告知、核实、公开等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初评考核结果向编制单位告知考核打分评级情况以及扣分事由。考核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对经核实无误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最终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对编制单位法人开展约谈,同时,将相关情况 (略) 政务服务局。

第二十条 对编制单位管理考核过程中,发现不作为、乱作为或吃拿卡要等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略) 有关规定出台、修订后,本细则有关要求与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规范性审查表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表(专家)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评分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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