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4年1月2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4年1月2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4年1月2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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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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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康 (略) 年产4.4 亿平方米超强锂电池隔膜项目变动 |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 康 (略) | 沈阳 (略) | 项目位于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占地面积为93569.74m2,总建筑面积为59325.74m2,建成后年产4.4亿平方米超强锂电池隔膜。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6月9日经我局(《关于康 (略) 4.4亿平方米超强锂电池隔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营仙环批字〔2022〕1号)批复。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方案和部分环保措施发生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在4号辅助车间增加一条造粒生产线;新增2套转轮浓缩装置、2套洁净上料系统(6台罗茨风机自带除尘设施)、4套静电除油装置、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等环保设施。调整后项目主要包括2座锂电池隔膜生产装置车间(锂电池隔膜生产线、陶瓷涂覆隔膜生产线各4条)、1-5号辅助车间、罐区泵房、锂电隔膜热力间等局部绿化和道路的建设,项目辅助生产设施及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 | 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湿法隔膜生产线计量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2套洁净上料系统(6台罗茨风机自带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经气力输送回到粉料仓;陶瓷涂覆隔膜生产线计量配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以新代老整改措施:BOPET生产线一车间破碎、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网除尘器(10套)处理后共用1根31m排气筒(DA025)排放;以上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湿法隔膜生产线中熔融挤出、MD拉伸、TD拉伸工序、双向同步拉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由集气罩(4个)收集经静电除油装置(8套)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造粒生产线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尾气处理装置(缓冲罐+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暂存库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萃取干燥系统、液相分离系统、储罐及废水处理设施(汽提)产生的二氯*烷经尾气处理装置(2套,ACF+转轮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开停车过程车间挥发产生的二氯*烷,由尾气处理装置(2套,转轮浓缩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以上工序二氯*烷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中聚碳酸酯树脂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生物除臭技术处理,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进行物料的输送、装卸、投加和贮存,对输送管道定期检修,加强管道接口处的密封,有效的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集气罩未捕集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以及车间、罐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未捕集的氨和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标准限值。 3、废水 除盐水在生产过程中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尾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经“汽提”处理后回用至冷却塔作为本项目补水,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及生产循环冷冻水定期排水、制浆工序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固废 须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一般固废中废干膜及废边角料收集造粒后外售,废包装物和除尘灰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废活性炭纤维、废颗粒活性炭、废沸石、废白土、废油膜、油膜渗出白油、废白油、萃取废液、废机油、机油桶、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工艺中油膜渗出的白油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萃取废液收集经液相分离装置分离精制后回用于生产;废油膜收集造粒后外售;其他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分区域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以上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环保局关于2024年1月2日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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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康 (略) 年产4.4 亿平方米超强锂电池隔膜项目变动 | 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 | 康 (略) | 沈阳 (略) | 项目位于营口仙人岛经济开发区内,占地面积为93569.74m2,总建筑面积为59325.74m2,建成后年产4.4亿平方米超强锂电池隔膜。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6月9日经我局(《关于康 (略) 4.4亿平方米超强锂电池隔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营仙环批字〔2022〕1号)批复。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开发方案和部分环保措施发生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在4号辅助车间增加一条造粒生产线;新增2套转轮浓缩装置、2套洁净上料系统(6台罗茨风机自带除尘设施)、4套静电除油装置、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等环保设施。调整后项目主要包括2座锂电池隔膜生产装置车间(锂电池隔膜生产线、陶瓷涂覆隔膜生产线各4条)、1-5号辅助车间、罐区泵房、锂电隔膜热力间等局部绿化和道路的建设,项目辅助生产设施及公用工程均依托现有。 | 运行期环境影响与环境保护措施 : 1、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废气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湿法隔膜生产线计量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采用2套洁净上料系统(6台罗茨风机自带除尘设施),收集的粉尘经气力输送回到粉料仓;陶瓷涂覆隔膜生产线计量配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以新代老整改措施:BOPET生产线一车间破碎、造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网除尘器(10套)处理后共用1根31m排气筒(DA025)排放;以上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湿法隔膜生产线中熔融挤出、MD拉伸、TD拉伸工序、双向同步拉伸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由集气罩(4个)收集经静电除油装置(8套)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1-DA004)排放;造粒生产线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经尾气处理装置(缓冲罐+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危废暂存库产生的非*烷总烃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萃取干燥系统、液相分离系统、储罐及废水处理设施(汽提)产生的二氯*烷经尾气处理装置(2套,ACF+转轮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开停车过程车间挥发产生的二氯*烷,由尾气处理装置(2套,转轮浓缩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以上工序二氯*烷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中聚碳酸酯树脂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生物除臭技术处理,氨、硫化氢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要求进行物料的输送、装卸、投加和贮存,对输送管道定期检修,加强管道接口处的密封,有效的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集气罩未捕集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以及车间、罐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露废气中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均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未捕集的氨和硫化氢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标准限值。 3、废水 除盐水在生产过程中全部蒸发损耗,不外排;尾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水,经“汽提”处理后回用至冷却塔作为本项目补水,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及生产循环冷冻水定期排水、制浆工序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废水处理站预处理后,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噪声 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固废 须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一般固废中废干膜及废边角料收集造粒后外售,废包装物和除尘灰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废活性炭纤维、废颗粒活性炭、废沸石、废白土、废油膜、油膜渗出白油、废白油、萃取废液、废机油、机油桶、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其中,工艺中油膜渗出的白油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萃取废液收集经液相分离装置分离精制后回用于生产;废油膜收集造粒后外售;其他危险废物按照类别分区域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以上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运须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的规定。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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