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内容:
在大兴安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 (略) 检验,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 (略) 大兴安岭塔河县十八站。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共购进不合格姜13.5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姜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姜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且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塔市监不罚[2023]3号)。
二、塔河县群聚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 (略) 检验,塔河县群聚来 (略) 销售的姜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 (略) 大兴安岭塔河县十八站。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群聚来 (略) 共购进不合格姜13.5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塔河县群聚来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群聚来 (略) 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塔河县塔河县群聚来 (略) 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姜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姜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且塔河县群聚来 (略)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塔市监不罚[2023]4号)。
附件∶2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样品名称 | 被抽检单位 | 标称 | 标称生产企业 | 规格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值/实测值(单位) | 结果判定 | 检验报告编号 |
姜 | 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 | / | / | 散装称重 | 2023.10.10 | 噻虫胺 | ≤0.2/0.89 | 不合格 | №: ZP* |
姜 | 塔河县群聚来 (略) | 2023.10.11 | 噻虫胺 | ≤0.2/0.26 | 不合格 | №: ZP*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内容:
在大兴安 (略) 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检出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 (略) 检验,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姜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0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 (略) 大兴安岭塔河县十八站。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共购进不合格姜13.5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姜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姜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且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塔市监不罚[2023]3号)。
二、塔河县群聚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 (略) 检验,塔河县群聚来 (略) 销售的姜不合格。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经营者地址为∶ (略) 大兴安岭塔河县十八站。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情况:经调查,塔河县群聚来 (略) 共购进不合格姜13.5公斤,已全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已组织召回。 (略) 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7日对塔河县群聚来 (略) 进行了立案调查。塔河县群聚来 (略) 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塔河县塔河县群聚来 (略) 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查找问题按时限整改并发布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公告,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接到该批次姜的有关投诉,未收到上述批次姜造成社会危害和影响的报告,且塔河县群聚来 (略) 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塔市监不罚[2023]4号)。
附件∶2批次不合格食品信息
样品名称 | 被抽检单位 | 标称 | 标称生产企业 | 规格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值/实测值(单位) | 结果判定 | 检验报告编号 |
姜 | 塔河县永旺蔬菜水果店 | / | / | 散装称重 | 2023.10.10 | 噻虫胺 | ≤0.2/0.89 | 不合格 | №: ZP* |
姜 | 塔河县群聚来 (略) | 2023.10.11 | 噻虫胺 | ≤0.2/0.26 | 不合格 | №: ZP* |
?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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