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中 (略) :
报来《关于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三峡能源美橙〔2023〕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中 (略) 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6.3MW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 (略) 中宁县鸣沙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81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7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 (略) :
报来《关于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三峡能源美橙〔2023〕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高水平建设国家新能源综合示范区,推进自治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风能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现同意建设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311-*-04-01-*),中 (略) 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总装机容量16.3MW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建设地 (略) 中宁县鸣沙镇。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约为811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文件是《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三峡旭华中宁县16.3MW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3〕7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 (略) 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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