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生抗原抗体研发实验室二期项目-已受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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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博生抗原抗体研发实验室二期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科学园路33号1号楼北三层西侧(1330、1326、1322、1320、1316、1312、1308、1306、1310、1314)、南二层东侧(1235、1231、1229、1225、1223、1221、1219、1215、1213、1211、1207、1205、1209、1217、1227、1233)
公示时间:2024-01-02至2024-01-08
受理时间:2024-01-02
项目概况:本项目 (略) 昌平区生命园路33号1号楼(即“正旦国际大厦A座”)北三层西侧(1330、1326、1322、1320、1316、1312、1308、1306、1310、1314)、南二层东侧(1235、1231、1229、1225、1223、1221、1219、1215、1213、1211、1207、1205、1209、1217、1227、1233),总建筑面积1844m2,进行抗原抗体的研发,主要实验工作包括:单克隆抗体的开发和提纯、抗原制备和抗体应用鉴定三大部分工作。项目总投资700万元,总租赁建筑面积共计1844m2。项目建成后,在每次抗体都研发成功的前提下,每年最多研发出800个抗体,单个抗体最大研发量为5mg,因此,抗体年研发量约为4g/a。单个抗体鉴定需用到2μg的抗原,则本项目实验室抗原研发量为1.6mg/a。实验研发的抗原仅用于本项目研发出的抗体的鉴定,不作他用。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爱 (略)
联系人:魏爱伟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科学园路33号1号楼北三层西侧(1330、1326、1322、1320、1316、1312、1308、1306、1310、1314)、南二层东侧(1235、1231、1229、1225、1223、1221、1219、1215、1213、1211、1207、1205、1209、1217、1227、1233)
公示时间:2024-01-02至2024-01-08
受理时间:2024-01-02
项目概况:本项目 (略) 昌平区生命园路33号1号楼(即“正旦国际大厦A座”)北三层西侧(1330、1326、1322、1320、1316、1312、1308、1306、1310、1314)、南二层东侧(1235、1231、1229、1225、1223、1221、1219、1215、1213、1211、1207、1205、1209、1217、1227、1233),总建筑面积1844m2,进行抗原抗体的研发,主要实验工作包括:单克隆抗体的开发和提纯、抗原制备和抗体应用鉴定三大部分工作。项目总投资700万元,总租赁建筑面积共计1844m2。项目建成后,在每次抗体都研发成功的前提下,每年最多研发出800个抗体,单个抗体最大研发量为5mg,因此,抗体年研发量约为4g/a。单个抗体鉴定需用到2μg的抗原,则本项目实验室抗原研发量为1.6mg/a。实验研发的抗原仅用于本项目研发出的抗体的鉴定,不作他用。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爱 (略)
联系人:魏爱伟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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