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发改价格〔2023〕4号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隆发改价格〔2023〕4号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
(略)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43号)等文件,经履行履行了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定价程序,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居民配气价格为0.40元/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上游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实行阶梯气价,阶梯气价比价关系为1:1.2:1.5 。第一档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4.10元/立方米(2021年平均购进价格为3.7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为0.4元/立方米),第二档为4.92元/立方米,第三档为6.15元/立方米。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本数),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单位,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其他按照桂价格〔2015〕101号文件内容执行。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
二、非居民配气价格
非居民配气价格不高于0.50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高于3.87元/立方米。(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6月23日上游平均价格为3.37元/立方米)。
三、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购气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一)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制定或调价时间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联动方式。当上游燃气综合采购价格调整达到启动条件时,下游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作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
(1-核定供销差率)
其中:计算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时间,现行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
(三)操作程序。
1.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2.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由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3.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4.若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四)幅度控制。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或下个监审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请你公司在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做好价格调整的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3日
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
抄送: (略) 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印发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略) :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2〕343号)等文件,经履行履行了成本监审、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等定价程序,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及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居民配气价格为0.40元/立方米;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上游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实行阶梯气价,阶梯气价比价关系为1:1.2:1.5 。第一档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为4.10元/立方米(2021年平均购进价格为3.70元/立方米,配气价格为0.4元/立方米),第二档为4.92元/立方米,第三档为6.15元/立方米。第一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含本数),第二档气量:为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上至600立方米(含本数),第三档气量:为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单位,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其他按照桂价格〔2015〕101号文件内容执行。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
二、非居民配气价格
非居民配气价格不高于0.50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高于3.87元/立方米。(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6月23日上游平均价格为3.37元/立方米)。
三、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购气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
(一)启动条件。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制定或调价时间不少于1年;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联动方式。当上游燃气综合采购价格调整达到启动条件时,下游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原则上作同向调整。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平均上游价格-现行平均上游价格)÷
(1-核定供销差率)
其中:计算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时间,现行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
(三)操作程序。
1.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调价理由、调价幅度、调价时间、计算依据,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2.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购气合同等原始凭证复印件报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由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3.燃气经营企业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购售气量、结构等情况报告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并在结算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气发票、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复印件资料报送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查。
4.若国家、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需及时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因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另行听证。
(四)幅度控制。因平均上游价格上调启动联动调整的,既要考虑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成本的合理疏导,也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或下个监审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六、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请你公司在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做好价格调整的公示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3日
抄报:自治县人民政府 |
抄送: (略) 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隆林各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3年7月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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