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航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沈北新区航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沈北新区航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一、规划概要
规划范围:东至规划界限,西至虎石台大街, (略) 道,北至沈铁2号线
规划主要内容:沈北新区航空产业园单元功能定位为“空天科创中心、航空智造基地”。
空天科创中心:从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高度统筹推进核心业务能力释放,集聚发展航空材料、机械加工、钣金成型、复合材料成型、表面处理等基础件与基础工艺服务,提供锻铸件、钣金件、标准件、复合材料等产品。未来逐步将园区航空零件制造能力向部件级、系统级提升,配套航空教育、科研、孵化产业,建成我国东北地区的空天科创中心。
航空智造基地:坚持融合创新发展战略,着力引进航空制造、研发企业,拉长完善产业链条,构建航空产业链,努力形成航空产业生产、研发、物流服务体系,带动沈阳 (略) 圈民航产业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航空智造新基地。
二、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略) 建设局
通讯地址: (略) 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
联系电话:024-*
联 系 人:苗立忠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沈阳环 (略)
通讯地址: (略) 浑南新区全运三路98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张昊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主要工作内容:对规划范围,分阶段目标,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规划协调性等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对规划区发展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结合园区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从规划开发强度、生态环境影响、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等方面,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果,对规划要素提出明确的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工作程序:规划环评纲要编制,规划分析及现状调查,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公众参与,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及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对于本规划是否认可
(2)公众就本规划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
(3)公众对本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向本公示指定联系方式发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规划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
七、本次公示有效期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沈北新区航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一、规划概要
规划范围:东至规划界限,西至虎石台大街, (略) 道,北至沈铁2号线
规划主要内容:沈北新区航空产业园单元功能定位为“空天科创中心、航空智造基地”。
空天科创中心:从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高度统筹推进核心业务能力释放,集聚发展航空材料、机械加工、钣金成型、复合材料成型、表面处理等基础件与基础工艺服务,提供锻铸件、钣金件、标准件、复合材料等产品。未来逐步将园区航空零件制造能力向部件级、系统级提升,配套航空教育、科研、孵化产业,建成我国东北地区的空天科创中心。
航空智造基地:坚持融合创新发展战略,着力引进航空制造、研发企业,拉长完善产业链条,构建航空产业链,努力形成航空产业生产、研发、物流服务体系,带动沈阳 (略) 圈民航产业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航空智造新基地。
二、委托单位及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 (略) (略) 建设局
通讯地址: (略) 沈北新区银河街68号
联系电话:024-*
联 系 人:苗立忠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沈阳环 (略)
通讯地址: (略) 浑南新区全运三路98号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张昊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主要工作内容:对规划范围,分阶段目标,发展定位、规模及布局,规划协调性等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对规划区发展进行回顾性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结合园区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从规划开发强度、生态环境影响、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等方面,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规划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论证结果,对规划要素提出明确的优化调整建议和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工作程序:规划环评纲要编制,规划分析及现状调查,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公众参与,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及减缓不良环境影响措施,编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公众对于本规划是否认可
(2)公众就本规划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意见
(3)公众对本规划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议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通过向本公示指定联系方式发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规划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
七、本次公示有效期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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