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龙之绿桥 (略) :
你公司《 (略) 龙之绿桥 (略) 细粒级尾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核,结合技术函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安徽庐江 (略) 厂区内,项目总投资 10309.45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35.9 万元。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 1 栋尾砂烘干车间、1 栋超细微粉粉磨车间,设置相关配套设施。2、辅助工程:新建 1 栋中控化验及试验楼、循环水泵房、压缩空气站、办公区。3、储运工程:新建细尾砂密闭堆棚、脱硫石膏/湿粉煤灰密闭堆棚、生物质颗粒密闭堆棚、细尾砂配料仓、石膏粉配料仓、矿粉配料仓、粉煤灰配料仓、激发剂仓、助磨剂罐区、超细微粉仓。4、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供热工程。5、环保工程:新增废水(其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托 (略) 现有工程)、废气、噪声、固废治理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 项 目 经 庐 江 县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备 案 ,项 目 代 码 为 2309-*-07-0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施工中落实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确保周边环境敏感区声环境达到功能区标准。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建筑垃圾妥善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处置。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生活污水依托龙桥矿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设备冷却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尾砂烘干废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粉磨废气、筒仓废气、试验楼废气。尾砂烘干废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双碱法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1);粉磨废气经密闭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2);筒仓废气经密闭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排放(DA003-DA014,各排气筒高度按文本要求设置);试验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15)。输送廊道采取密闭措施;设置密闭堆棚,堆棚内各设置 2 套喷淋除尘设施,定期
喷水控尘。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风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
大气〔2019〕56 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的限值。
(四)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五)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按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可利用的固废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危废间、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化验及试验楼(包含液压油、润滑油储存区)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八)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3 年 12 月 29 日
抄送:龙桥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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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龙之绿桥 (略) :
你公司《 (略) 龙之绿桥 (略) 细粒级尾砂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核,结合技术函审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安徽庐江 (略) 厂区内,项目总投资 10309.45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135.9 万元。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新建 1 栋尾砂烘干车间、1 栋超细微粉粉磨车间,设置相关配套设施。2、辅助工程:新建 1 栋中控化验及试验楼、循环水泵房、压缩空气站、办公区。3、储运工程:新建细尾砂密闭堆棚、脱硫石膏/湿粉煤灰密闭堆棚、生物质颗粒密闭堆棚、细尾砂配料仓、石膏粉配料仓、矿粉配料仓、粉煤灰配料仓、激发剂仓、助磨剂罐区、超细微粉仓。4、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供热工程。5、环保工程:新增废水(其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依托 (略) 现有工程)、废气、噪声、固废治理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及第二十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该 项 目 经 庐 江 县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备 案 ,项 目 代 码 为 2309-*-07-0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 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遵循《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施工中落实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确保周边环境敏感区声环境达到功能区标准。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建筑垃圾妥善收集堆放,及时清运处置。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项目生活污水依托龙桥矿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设备冷却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外排。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尾砂烘干废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粉磨废气、筒仓废气、试验楼废气。尾砂烘干废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双碱法脱硫+脉冲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1);粉磨废气经密闭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2);筒仓废气经密闭收集+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排气筒排放(DA003-DA014,各排气筒高度按文本要求设置);试验楼废气经集气罩收集+15m 高排气筒排放(DA015)。输送廊道采取密闭措施;设置密闭堆棚,堆棚内各设置 2 套喷淋除尘设施,定期
喷水控尘。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热风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
大气〔2019〕56 号)中重点区域排放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 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 A.1 的限值。
(四)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
(五)固体废弃物遵循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按规范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可利用的固废集中收集后回收利用或外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危废间、污水处理设施、中控化验及试验楼(包含液压油、润滑油储存区)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八)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3 年 12 月 29 日
抄送:龙桥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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