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上饶市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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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上饶市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

报来《关于 (略) (略) 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饶农林水字〔2023〕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略) 口岸发展中心评估,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 (略) 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略) 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 (略) (略) 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20-01-*)。

项目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广信区 (略) 水稻良种场内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改造水生动物疫病实验楼一层600平方米,主要包括信息处理间、档案处理间、预处理间、理化分析间、病原检测间、无菌室、隔离处理间、多媒体教室、水电配套设施以及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分析仪器设备。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单位自筹。

六、请项目建设单位严格 (略) 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七、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并发挥效益。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

报来《关于 (略) (略) 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饶农林水字〔2023〕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略) 口岸发展中心评估,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 (略) 渔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略) 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712号)、《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 (略) (略) 2024年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监测区域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309-*-20-01-*)。

项目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广信区 (略) 水稻良种场内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改造水生动物疫病实验楼一层600平方米,主要包括信息处理间、档案处理间、预处理间、理化分析间、病原检测间、无菌室、隔离处理间、多媒体教室、水电配套设施以及水生动物疫病检测分析仪器设备。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单位自筹。

六、请项目建设单位严格 (略) 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

七、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并发挥效益。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 (略) 农林水科学研究中心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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