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湖县北部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湖县北部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107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建湖县北部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建湖县高作镇科技创新工业园西塘河西侧、永*纸业北侧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包括3台75吨/小时(2用1备)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9兆瓦级燃煤热电联产背压机组,配套建设干煤棚、渣仓、灰库、储罐等公用工程,烟气治理、危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工程采用西塘河地表水作为水源,地表水取水设置原水处理设施,新建锅炉补给水处理、辅机冷却水系统。煤炭运输依托规划高作镇段人民路北侧300米处码头工程,由封闭式输煤栈桥运送至项目干煤棚,不设永久性灰渣场,租赁 (略) 灰库等作为事故灰渣场。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建湖县热电联产规划(2021-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273号)。规划期内 (略) 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批复(盐行审投资〔2021〕79号)和延期开工批复(盐行审投资〔2023〕54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原水系统排泥水排入煤水冲洗回用水池,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煤棚喷洒和主厂房清扫杂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产生的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作灰库调湿;锅炉定连排水回用于冷却系统;冷却塔排水与经中和处理后的反渗透废水和反洗排水用于 (略) 生产用水;生活污水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水车间、尿素溶液储罐区、酸碱贮存区、柴油罐、危废暂存库、煤水处理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形成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干煤棚、碎煤楼、转运站1#、转运站2#、干灰库、石灰石粉仓、尿素站外围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20.158/25.044吨、氮氧化物≤37.938/36.776吨、颗粒物≤4.176/5.117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84/0.*吨、氨≤3.794/3.678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7114吨,氨≤0.0036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7920/7920吨、化学需氧量≤2.772/0.396吨、悬浮物≤1.188/0.0792吨、氨氮≤0.2376/0.0396吨、总氮≤0.3564/0.1188吨、总磷≤0.0198/0.00396。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建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44-02-*)
苏环审〔2023〕107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建湖县北部供热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建湖县高作镇科技创新工业园西塘河西侧、永*纸业北侧地块。项目主体工程包括3台75吨/小时(2用1备)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9兆瓦级燃煤热电联产背压机组,配套建设干煤棚、渣仓、灰库、储罐等公用工程,烟气治理、危废暂存库等环保工程。工程采用西塘河地表水作为水源,地表水取水设置原水处理设施,新建锅炉补给水处理、辅机冷却水系统。煤炭运输依托规划高作镇段人民路北侧300米处码头工程,由封闭式输煤栈桥运送至项目干煤棚,不设永久性灰渣场,租赁 (略) 灰库等作为事故灰渣场。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建湖县热电联产规划(2021-2025)》及其批复(苏发改能源发〔2022〕273号)。规划期内 (略) 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批复(盐行审投资〔2021〕79号)和延期开工批复(盐行审投资〔2023〕54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氨逃逸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原水系统排泥水排入煤水冲洗回用水池,回用于脱硫工艺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煤棚喷洒和主厂房清扫杂用水,输煤系统冲洗用水产生的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作灰库调湿;锅炉定连排水回用于冷却系统;冷却塔排水与经中和处理后的反渗透废水和反洗排水用于 (略) 生产用水;生活污水接管至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化水车间、尿素溶液储罐区、酸碱贮存区、柴油罐、危废暂存库、煤水处理间、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存储能力,形成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干煤棚、碎煤楼、转运站1#、转运站2#、干灰库、石灰石粉仓、尿素站外围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20.158/25.044吨、氮氧化物≤37.938/36.776吨、颗粒物≤4.176/5.117吨、汞及其化合物≤0.00184/0.*吨、氨≤3.794/3.678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0.7114吨,氨≤0.0036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排入外环境量):废水量≤7920/7920吨、化学需氧量≤2.772/0.396吨、悬浮物≤1.188/0.0792吨、氨氮≤0.2376/0.0396吨、总氮≤0.3564/0.1188吨、总磷≤0.0198/0.00396。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建湖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02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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