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吴新北表面处理循环产业技术研究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吴新北表面处理循环产业技术研究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106号

江苏中吴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吴新北表面处理循环产业技术研究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整合新北区13家企业(142条线)和钟楼区、金坛区4家企业(58条线)共200条生产线现有产能, (略) 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园建设中吴新北表面处理循环产业技术研究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建设内容包括200条电镀生产线,配套建设物流中心、危险化学品库、危废暂存库、空压站、5000立方米/天的废水处理中心等工程。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产能不突破整合的上述17家企业200条生产线产能。项目配套建设的110千伏变电站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该项目已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常新行审备〔2023〕358号),为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批复(常环水〔2023〕13号)。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略)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中心处理后排入养济河,其中pH、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总氰化物、石油类、悬浮物、总锌、总铜、总银、总镍、六价铬、总铬、总铝、总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色度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标准,氟化物≤8mg/L,氨氮≤3mg/L。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以及《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C级标准。综合楼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1(水源为自来水)接入常州 (略) 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库、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中心、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和综合管廊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外扩2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你公司应配 (略) 人民政府产能及排污总量指标来源承诺函相关内容。项目建成投产前,原有企业的200条电镀线同步关闭。项目未落实产能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要求的,不得投产。加快推进东风大沟引水泵站建设,在常态化引水工程完工前,本项目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792吨,氯化氢≤5.636吨,硫酸雾≤10.683吨,碱雾≤10.68吨,氢氰酸≤0.181吨,铬酸雾≤0.037吨,氨≤0.1025吨,硫化氢≤0.016吨。

大气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0.111吨,氯化氢≤2.304吨,硫酸雾≤2.183吨,碱雾≤4.292吨,氢氰酸≤0.072吨,铬酸雾≤0.014吨,氨≤0.0496吨,硫化氢≤0.0852吨。

(二)水污染物(直排):废水量≤89.1万吨,化学需氧量≤44.55吨,悬浮物≤26.73吨,氨氮≤2.673吨,总磷≤0.33吨,总氮≤9.146吨,动植物油≤0.891吨,六价铬≤0.056吨,总铬≤0.281吨,总银≤0.002吨,总铜≤0.05吨,总镍≤0.023吨,总锌≤0.738吨,氰化物≤0.009吨,石油类≤1.74吨,氟化物≤5.83吨,总铁≤1.764吨,总铝≤1.651吨,总锡≤1.599吨。

接管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61/61万吨,化学需氧量≤49.471/30.504吨,悬浮物≤44.052/6.101吨,氨氮≤1.897/1.897吨,总磷≤0.217/0.217吨,总氮≤3.251/3.251吨,动植物油≤4.092/0.61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国家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04-01-*)

苏环审〔2023〕106号

江苏中吴常 (略) :

你公司报送的《中吴新北表面处理循环产业技术研究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整合新北区13家企业(142条线)和钟楼区、金坛区4家企业(58条线)共200条生产线现有产能, (略) 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园建设中吴新北表面处理循环产业技术研究示范中心建设项目(二期),建设内容包括200条电镀生产线,配套建设物流中心、危险化学品库、危废暂存库、空压站、5000立方米/天的废水处理中心等工程。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产能不突破整合的上述17家企业200条生产线产能。项目配套建设的110千伏变电站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该项目已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常新行审备〔2023〕358号),为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批复(常环水〔2023〕13号)。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略) 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太湖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等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铬酸雾、氰化氢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其他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中心处理后排入养济河,其中pH、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总氰化物、石油类、悬浮物、总锌、总铜、总银、总镍、六价铬、总铬、总铝、总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色度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标准,氟化物≤8mg/L,氨氮≤3mg/L。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以及《金属镀覆和化学覆盖工艺用水水质规范》(HB5472-91)C级标准。综合楼生活污水、食堂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1(水源为自来水)接入常州 (略) 处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危险化学品库、危废暂存库、污水处理中心、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和综合管廊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及其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项目以厂界为边界外扩20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你公司应配 (略) 人民政府产能及排污总量指标来源承诺函相关内容。项目建成投产前,原有企业的200条电镀线同步关闭。项目未落实产能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要求的,不得投产。加快推进东风大沟引水泵站建设,在常态化引水工程完工前,本项目不得排放水污染物。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氮氧化物≤0.792吨,氯化氢≤5.636吨,硫酸雾≤10.683吨,碱雾≤10.68吨,氢氰酸≤0.181吨,铬酸雾≤0.037吨,氨≤0.1025吨,硫化氢≤0.016吨。

大气无组织排放:氮氧化物≤0.111吨,氯化氢≤2.304吨,硫酸雾≤2.183吨,碱雾≤4.292吨,氢氰酸≤0.072吨,铬酸雾≤0.014吨,氨≤0.0496吨,硫化氢≤0.0852吨。

(二)水污染物(直排):废水量≤89.1万吨,化学需氧量≤44.55吨,悬浮物≤26.73吨,氨氮≤2.673吨,总磷≤0.33吨,总氮≤9.146吨,动植物油≤0.891吨,六价铬≤0.056吨,总铬≤0.281吨,总银≤0.002吨,总铜≤0.05吨,总镍≤0.023吨,总锌≤0.738吨,氰化物≤0.009吨,石油类≤1.74吨,氟化物≤5.83吨,总铁≤1.764吨,总铝≤1.651吨,总锡≤1.599吨。

接管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61/61万吨,化学需氧量≤49.471/30.504吨,悬浮物≤44.052/6.101吨,氨氮≤1.897/1.897吨,总磷≤0.217/0.217吨,总氮≤3.251/3.251吨,动植物油≤4.092/0.610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国家高新区(新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07-*-04-01-*)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