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计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计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
计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定发改收费〔2023〕262号
县 (略) :
你单位《关于定远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 (略) 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 (略) 物价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 号)文件精神,在履行成本测算、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报经县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计时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实施范围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定城管函[2023〕39号文件规划设置区 (略) 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东到京沪高铁线,西到解放水库,南到严桥镇严桥村,北到泉坞山)。
二、收费时段
以24小时内为一个收费时段,即:当日7:30(含)至19:30(含)为白天收费时段;当日19:30至次日上午7:30为夜间免费时段。重大节日或特殊时期,按交警部门的管制措施执行。
三、停放车型
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仅限7座(含)以下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5米且核定载货量小于0.9吨的载货汽车停放。
四、收费标准
区域 等级 | 免费 时段 | 收费时间 | 收费标准 (不含免费时段) | 每天封 顶金额 |
一类 区域 | 首停30分钟 | 7:30-19:30 | 起价4元/2小时;第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 | 14元 |
二类 区域 | 首停30分钟 | 7:30-19:30 | 起价3元/2小时;第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 | 13元 |
五、免费规定
1.机动车临时停放时间首停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对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制式执法车、应急救灾抢险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管护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费停放的其它车辆免收停车费。
3.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不收取停车服务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
4.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人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5.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六、严格收费公示管理
你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批复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30日
关于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
计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定发改收费〔2023〕262号
县 (略) :
你单位《关于定远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进行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 (略) 定价目录》(皖价法〔2018〕17号), (略) 物价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 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皖价服〔2016〕102 号)文件精神,在履行成本测算、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报经县政府2023年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分类计时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实施范围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定城管函[2023〕39号文件规划设置区 (略) 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东到京沪高铁线,西到解放水库,南到严桥镇严桥村,北到泉坞山)。
二、收费时段
以24小时内为一个收费时段,即:当日7:30(含)至19:30(含)为白天收费时段;当日19:30至次日上午7:30为夜间免费时段。重大节日或特殊时期,按交警部门的管制措施执行。
三、停放车型
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仅限7座(含)以下的载客汽车和车长小于5米且核定载货量小于0.9吨的载货汽车停放。
四、收费标准
区域 等级 | 免费 时段 | 收费时间 | 收费标准 (不含免费时段) | 每天封 顶金额 |
一类 区域 | 首停30分钟 | 7:30-19:30 | 起价4元/2小时;第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 | 14元 |
二类 区域 | 首停30分钟 | 7:30-19:30 | 起价3元/2小时;第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算)。 | 13元 |
五、免费规定
1.机动车临时停放时间首停不足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2.对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制式执法车、应急救灾抢险消防车、救护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管护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费停放的其它车辆免收停车费。
3.新能源汽车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不收取停车服务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按上述收费标准优惠1元/辆.次。
4.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残疾人车辆行驶证》免收停车费。
5.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六、严格收费公示管理
你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免费停放时间及免费停放车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批复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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