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厦门新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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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12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厦门新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菊江村第一工业区12号新钢工业园一幢

  三、建设单位: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

  (2)建设单位: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

  (3)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菊江村第一工业区12号新钢工业园一幢

  (4)建设规模: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2310m2

  (5)总投资:300万元

  (6)员工人数:拟招聘职工6人,均不提供食宿

  (7)工作制度:每天工作10小时,年工作330天

  (8)生产规模: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目前,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远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井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抛丸产生的粉尘、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抛丸和喷粉产生粉尘以颗粒物计,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限值。

  6.3噪声

  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空压机、剪切机、抛丸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项目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剥壳金属屑、废钢丸、钢砂、抛丸粉尘、包装袋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喷粉粉尘回用于生产中;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略) 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菊江村第一工业区12号新钢工业园一幢

  三、建设单位: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项目

  (2)建设单位:厦门 (略) 泉州分公司

  (3)建设地点: (略) 石井镇菊江村第一工业区12号新钢工业园一幢

  (4)建设规模:租赁厂房总建筑面积2310m2

  (5)总投资:300万元

  (6)员工人数:拟招聘职工6人,均不提供食宿

  (7)工作制度:每天工作10小时,年工作330天

  (8)生产规模:年表面处理环氧涂层钢筋20000吨、环氧涂层成卷钢丝6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目前,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远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NH3-N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石井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来源于抛丸产生的粉尘、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和有机废气,抛丸和喷粉产生粉尘以颗粒物计,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烷总烃计,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标准限值,同时厂区内监控点非*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限值。

  6.3噪声

  项目的噪声源主要是空压机、剪切机、抛丸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项目建设对周围声环境影响不大。

  6.4固体废物

  项目剥壳金属屑、废钢丸、钢砂、抛丸粉尘、包装袋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喷粉粉尘回用于生产中;废活性炭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间后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外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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