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4〕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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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4〕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白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12-*-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租用房屋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西水佳村小学对面、武装部旁,中心地理坐标为109°57′39.740″E,22°14′42.941″N,房屋共5层,项目租赁使用1-3层,占地面积170m2,总建筑面积1200m2,总投资1000万元,共设45张床位,其中阴性透析治疗区床位36张、阳性透析治疗区床位9张。服务对象为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每天最多可满足90位病人进行透析治疗,年最大可透析治疗病人32850人次。项目阴性透析治疗区设置在2层,主要为未携带传染病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透析服务,设置36张床位,每天最多可满足72人进行透析治疗。阳性透析治疗区设置在3层,主要为携带*肝、*肝传染病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透析服务,设置9张床位,每天最多可满足18人进行透析治疗。

项目不设洗衣房,床单、被套、枕套、工作服等委托专业洗涤企业进行洗涤、消毒;不设置食堂、宿舍、浴室。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各自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乌豆江。因此,项目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北面47m处的水佳村和西面37m处的水佳村村委。项目所在区域为居住、商业、交通混合区,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项目水佳村南面、水佳村村委北面为绿珠大道西,临绿珠大道西一侧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项目委托广西 (略) 对水佳村和水佳村村委的声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水佳村、水佳村村委昼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项目评价区域内常见植被以杂草为主,栖息动物主要为蛇、鼠及昆虫类等,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

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医疗废水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污水管网、事故池等采取硬化防渗漏措施,不存在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租用地块用途原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规划为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博白县 (略) 委 (略) 腾玉 (略) 编制《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0日取得《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的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水处理站开挖时洒水抑尘。

②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采取洒水、遮盖、封闭等措施。

③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

④装修时采取选用优质环保涂料。

⑤土方未能及时用于绿化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污水经租赁房屋已有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②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源强。

③施工设备需做好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设备噪声。

④施工过程中,经常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减退使噪声增大。

⑤室内施工作业时关闭门窗。

⑥加快施工作业进度,缩短施工时间。

⑦运输物料和设备时,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经过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时,车辆应限速行驶,禁止鸣笛。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土方用作后期绿化培植用土,不外排。

②装修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填埋。

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水处理站臭气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除进出口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密闭结构,添加抑臭剂,加强绿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地面排放。

②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采用轻质柴油、经排烟管道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主要含钙、镁等离子,不属于污染水,作为清 (略) 政雨水管网。

②项目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且达到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预处理达标后的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③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且达到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化粪池处理后的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

②合理布局,从总平面布置的角度出发,将高噪声设备设置于远离厂界的位置,另外通过墙体阻隔声波的传播,同时在厂区总体布置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

③设置减振基座等减振降噪设施。

④进出空调的风管上设置消声装置,连接设备的进出管用柔性材料连接;设置室外的通风空调设备,在出风管上加装消声装置。洁净空调系统消声器选用洁净型专用消声器。

⑤水泵、风机、水处理系统、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均放置于专用设备用房内。

⑥加强运行过程中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医疗废物主要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包装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并经石灰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 标准要求(粪大肠菌群数≤100MPN/g,蛔虫卵死亡率>95%)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④双级反渗透水处理系统更换的组件(滤砂、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炭、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厂商带走回收处理,不在项目暂存。

⑤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主要为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提供血液透析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六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第29项“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的范畴,属于国家鼓励建设项目。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和医疗设备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022年12月6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212-*-04-01-*”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项目拟建场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西水佳村小学对面、武装部旁,租用现有已建成空置房屋,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人武部新址项目安置区A1区留地安置方案图”,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博白县博白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北面为绿珠大道西,交通便利,方便患者就医。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按照《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有关规定,血液透析中心10公里范围内必须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及 (略) 。本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西水佳村小学对面、武装部旁,距博 (略) ( (略) )3.76km,距 (略) ( (略) )3.55km。因此,项目选址符合《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3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白县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12-*-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租用房屋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西水佳村小学对面、武装部旁,中心地理坐标为109°57′39.740″E,22°14′42.941″N,房屋共5层,项目租赁使用1-3层,占地面积170m2,总建筑面积1200m2,总投资1000万元,共设45张床位,其中阴性透析治疗区床位36张、阳性透析治疗区床位9张。服务对象为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每天最多可满足90位病人进行透析治疗,年最大可透析治疗病人32850人次。项目阴性透析治疗区设置在2层,主要为未携带传染病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透析服务,设置36张床位,每天最多可满足72人进行透析治疗。阳性透析治疗区设置在3层,主要为携带*肝、*肝传染病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透析服务,设置9张床位,每天最多可满足18人进行透析治疗。

项目不设洗衣房,床单、被套、枕套、工作服等委托专业洗涤企业进行洗涤、消毒;不设置食堂、宿舍、浴室。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通报202 (略) 及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函》(桂环函〔2023〕13号),博白县2022年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年平均浓度、CO24小时平均浓度、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要求,因此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经各自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乌豆江。因此,项目生活污水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项目厂界外周边50米范围内声环境保护目标主要为项目北面47m处的水佳村和西面37m处的水佳村村委。项目所在区域为居住、商业、交通混合区,区域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项目水佳村南面、水佳村村委北面为绿珠大道西,临绿珠大道西一侧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项目委托广西 (略) 对水佳村和水佳村村委的声环境质量进行了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水佳村、水佳村村委昼间噪声监测值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要求。

生态环境:项目评价区域内常见植被以杂草为主,栖息动物主要为蛇、鼠及昆虫类等,无国家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种类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

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原则上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建设项目存在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的,应结合污染源、保护目标分布情况开展现状调查以留作背景值。本项目医疗废水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处理,一体化污水处理站、化粪池、污水管网、事故池等采取硬化防渗漏措施,不存在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因此,本项目不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租用地块用途原为农用地、农村宅基地,规划为住宅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博白县 (略) 委 (略) 腾玉 (略) 编制《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于2023年11月10日取得《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博白县宝净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的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水处理站开挖时洒水抑尘。

②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材料采取洒水、遮盖、封闭等措施。

③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

④装修时采取选用优质环保涂料。

⑤土方未能及时用于绿化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污水经租赁房屋已有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②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从源头控制噪声源强。

③施工设备需做好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控制设备噪声。

④施工过程中,经常对施工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避免由于设备性能减退使噪声增大。

⑤室内施工作业时关闭门窗。

⑥加快施工作业进度,缩短施工时间。

⑦运输物料和设备时,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经过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时,车辆应限速行驶,禁止鸣笛。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土方用作后期绿化培植用土,不外排。

②装修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运至政府指定地点填埋。

③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污水处理站臭气采用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除进出口外,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密闭结构,添加抑臭剂,加强绿化,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地面排放。

②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采用轻质柴油、经排烟管道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主要含钙、镁等离子,不属于污染水,作为清 (略) 政雨水管网。

②项目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污染物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要求,且达到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预处理达标后的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③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且达到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经化粪池处理后的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博白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乌豆江。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

②合理布局,从总平面布置的角度出发,将高噪声设备设置于远离厂界的位置,另外通过墙体阻隔声波的传播,同时在厂区总体布置上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

③设置减振基座等减振降噪设施。

④进出空调的风管上设置消声装置,连接设备的进出管用柔性材料连接;设置室外的通风空调设备,在出风管上加装消声装置。洁净空调系统消声器选用洁净型专用消声器。

⑤水泵、风机、水处理系统、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均放置于专用设备用房内。

⑥加强运行过程中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

②医疗废物主要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包装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③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掏,并经石灰消毒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4 标准要求(粪大肠菌群数≤100MPN/g,蛔虫卵死亡率>95%)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④双级反渗透水处理系统更换的组件(滤砂、离子交换树脂、活性炭、反渗透膜):由设备供应厂商带走回收处理,不在项目暂存。

⑤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主要为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提供血液透析服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第三十六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第29项“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的范畴,属于国家鼓励建设项目。项目所采取的生产工艺、使用的原辅材料和医疗设备均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022年12月6日,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项目代码:2212-*-04-01-*”予以本项目备案,同意本项目的建设。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项目选址合理性

项目拟建场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西水佳村小学对面、武装部旁,租用现有已建成空置房屋,不占用基本农田。根据“人武部新址项目安置区A1区留地安置方案图”,博白县自然资源局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书”,博白县博白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本项目选址。根据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项目用地不属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北面为绿珠大道西,交通便利,方便患者就医。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要求。项目选址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

按照《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有关规定,血液透析中心10公里范围内必须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及 (略) 。本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西水佳村小学对面、武装部旁,距博 (略) ( (略) )3.76km,距 (略) ( (略) )3.55km。因此,项目选址符合《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的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项目在建设和生产经营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政策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十一、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2024年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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