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如东县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邮 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消防水带技改扩建项目 | (略) 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四组 | 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 | 南通 (略) | 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 (略) (略) 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四组,主要从事消防水带、民用水带的生产、销售。公司现有项目(消防水带生产项目)于2016年7月24日取得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确认登记表,具有年产1000万米消防水带的生产能力,并于2020年4月21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X)。 2022年8月至11月,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发现:光大消防现场多出数台挤出机,涉嫌未批先建;其中1台挤出机未配套废气防治措施,2台挤出机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装填;生产时车间大门敞开。针对以上问题, (略) 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3环罚字(2022)330号)。针对以上问题,光大消防已实施停产拆除等措施。 针对以上现有项目历史遗留问 (略) 场需要,本项目又不在园区内,县政府办召集如东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大豫镇对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在原厂区内改(扩)建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出具关于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会商意见,会议同意建设单位建设。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取得项目备案(备案证号:东行审[2022]672号)。 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拟投资 3730万元, (略) (略) 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四组,本次拟采用更为先进的电磁热合生产线进行电加热热合,不使用蒸汽,在现有厂区内,购置高速编织机、挤出机、电磁热合生产线等主要国产设备162台套,项目投产后,预计可形成年新增消防水带1000万米、民用水带500万米的生产能力。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配料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1#)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造粒废气、粘合废气经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挤管废气、粘合废气经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3#)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未被收集废气厂区内、厂界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标准。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扩建不新增员工,员工在厂区内进行调剂,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设备冷却水、试压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扩建后全厂锅炉杂排水、蒸汽冷凝水经沉淀池收集后清运至大豫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大豫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杂排水、蒸汽冷凝水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生活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经合理车间平面布置、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废分类收集、回收出售、委托处置、环卫部门清运后可有效处置,零排放。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示期:自公示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联系电话:0513-*
通讯地址:如东县城中街道泰山路16号
邮 编:*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消防水带技改扩建项目 | (略) 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四组 | 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 | 南通 (略) | 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 (略) (略) 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四组,主要从事消防水带、民用水带的生产、销售。公司现有项目(消防水带生产项目)于2016年7月24日取得如东县环境保护局的建设项目确认登记表,具有年产1000万米消防水带的生产能力,并于2020年4月21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X)。 2022年8月至11月,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发现:光大消防现场多出数台挤出机,涉嫌未批先建;其中1台挤出机未配套废气防治措施,2台挤出机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装填;生产时车间大门敞开。针对以上问题, (略) 生态环境局已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03环罚字(2022)330号)。针对以上问题,光大消防已实施停产拆除等措施。 针对以上现有项目历史遗留问 (略) 场需要,本项目又不在园区内,县政府办召集如东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大豫镇对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在原厂区内改(扩)建事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出具关于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会商意见,会议同意建设单位建设。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取得项目备案(备案证号:东行审[2022]672号)。 光大消防器材(南通)有限公司拟投资 3730万元, (略) (略) 如东县大豫镇马家店村四组,本次拟采用更为先进的电磁热合生产线进行电加热热合,不使用蒸汽,在现有厂区内,购置高速编织机、挤出机、电磁热合生产线等主要国产设备162台套,项目投产后,预计可形成年新增消防水带1000万米、民用水带500万米的生产能力。 |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配料粉尘经1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1#)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造粒废气、粘合废气经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2#)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挤管废气、粘合废气经光催化氧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3#)排气筒排放,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的相关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未被收集废气厂区内、厂界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标准。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次扩建不新增员工,员工在厂区内进行调剂,无新增生活污水产生,设备冷却水、试压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扩建后全厂锅炉杂排水、蒸汽冷凝水经沉淀池收集后清运至大豫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清运至大豫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杂排水、蒸汽冷凝水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生活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限值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经合理车间平面布置、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固废分类收集、回收出售、委托处置、环卫部门清运后可有效处置,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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