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第二批》发布稿
《济宁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第二批》发布稿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第二批)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 (略) 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清单自行制定。
二、项目清单
以下各类建设项目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既有住宅小区改造类
1、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所在居委会、 (略) (略) 代建的,在地面车辆充电设施设备上方,增设、维修或改造顶板高度低于2.2米的非永久性防雨设施(采用非永久性构造的简易单排柱支撑,且顶板采用张拉膜、轻钢玻璃等轻型材料安装,顶板外缘与现状住宅楼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2、住宅楼单元公共出入口未设置门廊、雨篷的,在公共出入口上缘增设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长度不超过所处出入口的门宽(L)与门外边缘两侧0.3米总长(即总长不超过L+0.3m×2)的轻型无柱雨篷。
注:无柱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悬挑建筑部件。若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不视为无柱雨篷;在顶盖上方增建护栏、可供人活动的悬挑建筑部件不视为无柱雨篷;在雨篷下砌筑或设置落地柱、墙体等支撑物以及利用现状侧墙支撑的则为有柱雨篷,不视为无柱雨篷。
3、列入年度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简易低风险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增设或改造消防水源、救援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智能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安装健身器材、装配式门岗、快递柜、信报箱等设备,以及外墙粉刷、保温层改造、屋顶平改坡、划定地面停车位、 (略) 改造等。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类
1、政府主导 (略) 公园绿地、大中型街角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化 (略) 政绿化提升改造项目(如增设景观小品、步行桥梁、导引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安装监控、救援、亮化照明、游乐健身等设备),环卫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略) 政公用变配电室、停车位加装车辆充换电设施、公共厕所维修改造等),以及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平台、展示设施。
2、政府主导的不涉及新增永久性建筑物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屋顶维修、围墙改造、杆线入地、街巷整治、河湖水环境整治、夜间亮化提升、环卫设施改造工程、城市废弃地或边角空地改造“口袋公园”等。
3、 (略) 道路两侧的沿街绿化带内,采用汀步形式设置的宽度不超过1.5米、长度在15米以内的简易人行步道。
4、 (略) 道路、桥梁、绿地范围内新增或改造导引、应急及排水设施,城市建成区内的地下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5、因市政工程建设, (略) 道路、公路或桥梁上新增或改造交叉口、连接口处的道路附属管理服务设施(如防护栏、信号灯、导引标志、增设转弯口或调头区等,不含管理服务用房等建筑物)。
6、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廊权属单位同意的、在现有管 (略) 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
7、政府投资建设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长度在300米以内、不跨主干道的小型支路管线(管道)及附属设施,主要包含下列管线(管道):
(1)管径低于1000毫米的给水、排水、低压燃气管线;
(2)管径不超过40 (略) 二级供热管线;
(3)10KV及以内的电力或通信管线。
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并将数据汇交至城建档案馆等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前一并验收。
(三)既有建筑装修维护类
1、在既有建筑物外墙设置小型无障碍设施、节能设施、简易伸缩式防雨(晒)设施,或安装卷帘门以及防护、照明、消防、排烟、排水、度量、监测、通信等设备。
2、对不影响景观控制且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进行建筑外墙洗刷、维修、翻新、防水施工的。
3、不涉及主体结构且不改变建筑面积、高度、轮廓的前提下,对除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以外的下列情形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装修前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略) 管理部门报备,满足《 (略)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文件限制性要求的,免于办理外立面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外立面装修规划方案审查。
(1)城市次干道两侧,外墙立面装修面宽不超过12米的首层门面装修;
(2)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两侧,外墙立面装修面宽不超过12米的首层门面装修,或装修面宽不超过8米的首层至二层门面装修;
(3)不封堵门窗且不改变门窗洞口位置尺寸、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维修、更换或改变建筑外墙首层至二层部分的门窗样式、颜色或材质(不包含设置飘窗、凸窗、外门斗等超出建筑轮廓的情形)。
开展上述装修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 (略)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略) 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监督管理;涉及安全出口或消防救援窗口的,还应在消防救援部门监管下实施。
(四) (略) 政道路、不降低绿化面积、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有产权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1、增设、更新、维修不新 (略) 政公用服务设施和安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地下管线(道)、管道维修检测井、雨污水池、消防水池、化 (略) 政公用构筑物,以及安装信报箱、快递柜及救援、监测、计量、节能设备。
2、地面既有停车位改造为无障碍停车位,以及安装车辆充电设施设备。
3、在场地对外出入口处、围墙控制线范围内,增设或改造高度不超过3.6米、占地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的小型装配式成品门卫岗亭。
4、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在符合退界要求、不影响出入口设施的前提下,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筑物周边或绿化活动场地范围内建设的人防设施(如人防出入口、通风排烟口等)。
5、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因施工需要开设的宽度在10米以内的临时出入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恢复原状)。
(五)独立用地的其他项目
独立用地的工业项目、公用设施场站(水电气暖信及环卫、消防设施),独立划拨用地的公共停车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学校、医院、 (略) 、体育活动场馆、文化展览场馆等),在自有产权的建设用地控制线范围内( (略) 道路)实施下列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根据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改变建筑高度、轮廓和整体立面效果,在自有建筑的立面增加风井、采光井、点式消防门窗,调整局部门窗位置、样式及隔断方式,以及调整屋顶设备机房布局、样式。
2、自有产权的既有建筑公共建筑出入口未设置门廊、雨篷的,不影响建筑结构、建筑间距和消防救援的前提下,在该公共出入口上缘安装出挑宽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不超过所处出入口的门宽与门外边缘两侧0.3米总长(即总长不超过L+0.3m×2)轻型无柱雨篷(此处无柱雨篷与住宅小区要求一致)。
3、不影响建筑结构、消防间距和安全救援的前提下,在既有建筑端头加装的高度不超过24米的开敞式外挂消防钢梯、简易无障碍电梯(占地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基础外缘凸出既有建筑外墙不超过4米且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6米)。
4、不降低绿化面积、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地面车辆充换电设施、变配电箱等室外设施设备上方,增设或改造顶板高度低于3.6米的小型非永久性防雨设施(投影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采用非永久性构造的简易单排柱支撑,且顶板采用张拉膜、轻钢玻璃等轻型材料安装,顶板外缘与现状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5、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主体结构和土地用途的老旧办公楼、老旧厂 (略) 更新项目,涉及外立面整体性装修的,应按照《 (略)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外立面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1、本文件所述豁免项目仅适用于无需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单独设置办理流程或出具规划审查意见;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
2、本文件所述豁免项目应在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下实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将项目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告,需要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还应依法征得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相关建设活动如有破坏环境、损害公众或他人利益、施工质量不达标或未能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3、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妥善推进“豁免审批”改革,对建设项目政策适用存在疑议、争议的,可采用函询、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不得擅自要求符合“豁免审批”政策项目申请办理规划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略)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豁免清单”(第二批)
一、适用范围
本《清单》适用于任城区、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 (略) 规划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清单自行制定。
二、项目清单
以下各类建设项目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免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既有住宅小区改造类
1、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所在居委会、 (略) (略) 代建的,在地面车辆充电设施设备上方,增设、维修或改造顶板高度低于2.2米的非永久性防雨设施(采用非永久性构造的简易单排柱支撑,且顶板采用张拉膜、轻钢玻璃等轻型材料安装,顶板外缘与现状住宅楼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2、住宅楼单元公共出入口未设置门廊、雨篷的,在公共出入口上缘增设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长度不超过所处出入口的门宽(L)与门外边缘两侧0.3米总长(即总长不超过L+0.3m×2)的轻型无柱雨篷。
注:无柱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悬挑建筑部件。若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不视为无柱雨篷;在顶盖上方增建护栏、可供人活动的悬挑建筑部件不视为无柱雨篷;在雨篷下砌筑或设置落地柱、墙体等支撑物以及利用现状侧墙支撑的则为有柱雨篷,不视为无柱雨篷。
3、列入年度计划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简易低风险改造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增设或改造消防水源、救援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智能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安装健身器材、装配式门岗、快递柜、信报箱等设备,以及外墙粉刷、保温层改造、屋顶平改坡、划定地面停车位、 (略) 改造等。
(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类
1、政府主导 (略) 公园绿地、大中型街角绿地、城市道路附属绿化 (略) 政绿化提升改造项目(如增设景观小品、步行桥梁、导引标志等公共服务设施,安装监控、救援、亮化照明、游乐健身等设备),环卫及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略) 政公用变配电室、停车位加装车辆充换电设施、公共厕所维修改造等),以及临时搭建非永久性平台、展示设施。
2、政府主导的不涉及新增永久性建筑物的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屋顶维修、围墙改造、杆线入地、街巷整治、河湖水环境整治、夜间亮化提升、环卫设施改造工程、城市废弃地或边角空地改造“口袋公园”等。
3、 (略) 道路两侧的沿街绿化带内,采用汀步形式设置的宽度不超过1.5米、长度在15米以内的简易人行步道。
4、 (略) 道路、桥梁、绿地范围内新增或改造导引、应急及排水设施,城市建成区内的地下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5、因市政工程建设, (略) 道路、公路或桥梁上新增或改造交叉口、连接口处的道路附属管理服务设施(如防护栏、信号灯、导引标志、增设转弯口或调头区等,不含管理服务用房等建筑物)。
6、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廊权属单位同意的、在现有管 (略) 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
7、政府投资建设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长度在300米以内、不跨主干道的小型支路管线(管道)及附属设施,主要包含下列管线(管道):
(1)管径低于1000毫米的给水、排水、低压燃气管线;
(2)管径不超过40 (略) 二级供热管线;
(3)10KV及以内的电力或通信管线。
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并将数据汇交至城建档案馆等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前一并验收。
(三)既有建筑装修维护类
1、在既有建筑物外墙设置小型无障碍设施、节能设施、简易伸缩式防雨(晒)设施,或安装卷帘门以及防护、照明、消防、排烟、排水、度量、监测、通信等设备。
2、对不影响景观控制且不改变原有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进行建筑外墙洗刷、维修、翻新、防水施工的。
3、不涉及主体结构且不改变建筑面积、高度、轮廓的前提下,对除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以外的下列情形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装修前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略) 管理部门报备,满足《 (略)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文件限制性要求的,免于办理外立面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外立面装修规划方案审查。
(1)城市次干道两侧,外墙立面装修面宽不超过12米的首层门面装修;
(2)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两侧,外墙立面装修面宽不超过12米的首层门面装修,或装修面宽不超过8米的首层至二层门面装修;
(3)不封堵门窗且不改变门窗洞口位置尺寸、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维修、更换或改变建筑外墙首层至二层部分的门窗样式、颜色或材质(不包含设置飘窗、凸窗、外门斗等超出建筑轮廓的情形)。
开展上述装修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 (略)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略) 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监督管理;涉及安全出口或消防救援窗口的,还应在消防救援部门监管下实施。
(四) (略) 政道路、不降低绿化面积、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有产权用地范围内实施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1、增设、更新、维修不新 (略) 政公用服务设施和安装公共服务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地下管线(道)、管道维修检测井、雨污水池、消防水池、化 (略) 政公用构筑物,以及安装信报箱、快递柜及救援、监测、计量、节能设备。
2、地面既有停车位改造为无障碍停车位,以及安装车辆充电设施设备。
3、在场地对外出入口处、围墙控制线范围内,增设或改造高度不超过3.6米、占地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的小型装配式成品门卫岗亭。
4、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在符合退界要求、不影响出入口设施的前提下,根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筑物周边或绿化活动场地范围内建设的人防设施(如人防出入口、通风排烟口等)。
5、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因施工需要开设的宽度在10米以内的临时出入口(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恢复原状)。
(五)独立用地的其他项目
独立用地的工业项目、公用设施场站(水电气暖信及环卫、消防设施),独立划拨用地的公共停车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学校、医院、 (略) 、体育活动场馆、文化展览场馆等),在自有产权的建设用地控制线范围内( (略) 道路)实施下列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根据已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改变建筑高度、轮廓和整体立面效果,在自有建筑的立面增加风井、采光井、点式消防门窗,调整局部门窗位置、样式及隔断方式,以及调整屋顶设备机房布局、样式。
2、自有产权的既有建筑公共建筑出入口未设置门廊、雨篷的,不影响建筑结构、建筑间距和消防救援的前提下,在该公共出入口上缘安装出挑宽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不超过所处出入口的门宽与门外边缘两侧0.3米总长(即总长不超过L+0.3m×2)轻型无柱雨篷(此处无柱雨篷与住宅小区要求一致)。
3、不影响建筑结构、消防间距和安全救援的前提下,在既有建筑端头加装的高度不超过24米的开敞式外挂消防钢梯、简易无障碍电梯(占地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基础外缘凸出既有建筑外墙不超过4米且退让用地界线不小于6米)。
4、不降低绿化面积、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地面车辆充换电设施、变配电箱等室外设施设备上方,增设或改造顶板高度低于3.6米的小型非永久性防雨设施(投影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采用非永久性构造的简易单排柱支撑,且顶板采用张拉膜、轻钢玻璃等轻型材料安装,顶板外缘与现状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
5、不改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主体结构和土地用途的老旧办公楼、老旧厂 (略) 更新项目,涉及外立面整体性装修的,应按照《 (略) 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修规划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外立面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1、本文件所述豁免项目仅适用于无需或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单独设置办理流程或出具规划审查意见;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
2、本文件所述豁免项目应在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下实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将项目主要信息向社会公示公告,需要征求公众及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还应依法征得公众及利害关系人同意。相关建设活动如有破坏环境、损害公众或他人利益、施工质量不达标或未能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设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3、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妥善推进“豁免审批”改革,对建设项目政策适用存在疑议、争议的,可采用函询、会商等方式研究解决,不得擅自要求符合“豁免审批”政策项目申请办理规划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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