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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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 (略) 平阳县腾蛟镇南陀村,东接南洋路,南靠南革路,西临南凤路,北邻溪革路,占地面积4876 m2(约7.32亩)。该地块原为南陀村所在地,原地块内建筑于2017年被完全拆迁,地块空置多年,内部杂草丛生。历史上曾有平阳县南陀皮革机械加工厂、施经淦牛皮绷板加工场、浙 (略) 原料仓库三家企业在本地块入驻,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金属材料和机油的使用,可能造成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创意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年),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今后的用地类型为商住混合用地(R/C),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07)和商业服务用地(09)。居住用地属于一类用地,商业用地属于二类用地,从严考虑,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和锌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 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指标中除浑浊度和氨氮外其他指标不超过Ⅳ类地下水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满足建设用地的第一类用地要求,下步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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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 (略) 平阳县腾蛟镇南陀村,东接南洋路,南靠南革路,西临南凤路,北邻溪革路,占地面积4876 m2(约7.32亩)。该地块原为南陀村所在地,原地块内建筑于2017年被完全拆迁,地块空置多年,内部杂草丛生。历史上曾有平阳县南陀皮革机械加工厂、施经淦牛皮绷板加工场、浙 (略) 原料仓库三家企业在本地块入驻,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金属材料和机油的使用,可能造成地块部分区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创意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9年),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今后的用地类型为商住混合用地(R/C),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的居住用地(07)和商业服务用地(09)。居住用地属于一类用地,商业用地属于二类用地,从严考虑,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对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可知: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总铬和锌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 T 892-2022)敏感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指标中除浑浊度和氨氮外其他指标不超过Ⅳ类地下水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平阳县腾蛟镇南陀工业生产基地北港文化创意产业园B11-2地块满足建设用地的第一类用地要求,下步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利用。该调查地块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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