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13号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宜环松罚〔2023〕13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3〕13号
(略) 鑫晨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QE4Q6D,法定代表人杨兵,地址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龙飞路2号(晨旺集团二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10?月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存在露天喷漆、漆制品露天晾干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主体身份、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3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 2023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具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3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3年 (略) 违法行为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3〕11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决定起1日内停止了露天喷漆、漆制品露天晾干的行为,你公司随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了露天喷漆、漆制品露天晾干的行为,清理露天喷漆现场,并 (略) 处置清理出来的沾染油漆的砖石等固体废物,并向我局报送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合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以上情况。
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经对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意减少1.98万元的罚款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将相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不得有露天喷漆或者晾晒漆制品的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宜环(松)罚〔2023〕13号
(略) 鑫晨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UQE4Q6D,法定代表人杨兵,地址安徽宿松经济开发区龙飞路2号(晨旺集团二厂)。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3?年10?月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存在露天喷漆、漆制品露天晾干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企业主体身份、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
2. 2023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
3. 2023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2023年10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具 (略) 法定代表人陈述相关违法细节等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受送达人确切地址、手机号等信息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松)罚告〔2023〕13 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于2023年 (略) 违法行为下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皖宜环(松)责改〔2023〕11号)告知违法事实,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决定起1日内停止了露天喷漆、漆制品露天晾干的行为,你公司随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了露天喷漆、漆制品露天晾干的行为,清理露天喷漆现场,并 (略) 处置清理出来的沾染油漆的砖石等固体废物,并向我局报送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合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了以上情况。
鉴于你公司主动消除环境影响,减轻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经对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意减少1.98万元的罚款金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自由裁量情况,经集体讨论,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将相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放置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不得有露天喷漆或者晾晒漆制品的行为。
2.?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裁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安庆东湖支行,户名: (略)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服务中心,账号:*0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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