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库车市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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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库车市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库车市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7日, (略) 委托新疆智联 (略) 承担“ (略) (略) 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请社会公众对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略) 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技术改造

建设地点:阿克 (略) 境内314国道730+800km处的克拉格塞大桥以北约1.5km的戈壁滩上, (略) 生产区内

项目概要: (略) 拟投资2182万元,在现有生产区内进行扩能改造。主要对原闲置的203#工房进行改造为胶状乳化炸药生产工房,并新建1座控制室,改造胶状乳化炸药成品中转站台等生产设施,水油相制备工房、理化室、不合格品处理工房、办公室、原材料库房等辅助设施均利用原有,将胶状乳化炸药生产能力由18000t/a扩至24000t/a。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略)

联系人:于工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智联 (略)

地址:新 (略) 新市区长沙南路新天巷1号3楼309-1室

联系人:孔工

电话:*

电子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略)

2024年1月3日

,新疆, (略)

新疆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库车市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12月27日, (略) 委托新疆智联 (略) 承担“ (略) (略) 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众参与第一次信息公示,请社会公众对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略) 生产点年产24000t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扩能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技术改造

建设地点:阿克 (略) 境内314国道730+800km处的克拉格塞大桥以北约1.5km的戈壁滩上, (略) 生产区内

项目概要: (略) 拟投资2182万元,在现有生产区内进行扩能改造。主要对原闲置的203#工房进行改造为胶状乳化炸药生产工房,并新建1座控制室,改造胶状乳化炸药成品中转站台等生产设施,水油相制备工房、理化室、不合格品处理工房、办公室、原材料库房等辅助设施均利用原有,将胶状乳化炸药生产能力由18000t/a扩至24000t/a。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 (略)

联系人:于工

联系电话:*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新疆智联 (略)

地址:新 (略) 新市区长沙南路新天巷1号3楼309-1室

联系人:孔工

电话:*

电子邮箱:*@*q.com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http://**_*.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略)

2024年1月3日

,新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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