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西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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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西滁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尼西(滁州) (略) 《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琅琊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段879号

建设单位: 尼西(滁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尼西(滁州) (略) 拟投资2500 (略) (略) 琅琊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段879号建设“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系租赁安徽 (略) 已建成的空置2#厂房东侧区域,项目占地约2070m2,购置混合机、挤出机、压片机、研磨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环保新材料7200吨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计量、投料废气、上料废气、磨粉、筛分废气、喷粉废气、挤出废气以及固化废气。计量投料废气、上料废气以及喷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与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磨粉、筛分废气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机设置在密闭隔间内,固化工序在密闭的烘箱内进行,挤出废气与固化废气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合并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规定限值。

(二)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以及循环冷却废水。循环冷却废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执行)后通过污水管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清流河。

(三)噪声:项目各设备在生产车间内运行,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以及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袋为一般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为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尼西(滁州) (略) 《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项目名称: 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

建设地点: (略) 琅琊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段879号

建设单位: 尼西(滁州)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 (略)

项目概况:尼西(滁州) (略) 拟投资2500 (略) (略) 琅琊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段879号建设“年产7200吨环保新材料项目”。系租赁安徽 (略) 已建成的空置2#厂房东侧区域,项目占地约2070m2,购置混合机、挤出机、压片机、研磨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环保新材料7200吨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废气:计量、投料废气、上料废气、磨粉、筛分废气、喷粉废气、挤出废气以及固化废气。计量投料废气、上料废气以及喷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与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磨粉、筛分废气合并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挤出机设置在密闭隔间内,固化工序在密闭的烘箱内进行,挤出废气与固化废气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合并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达标排放。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控制排放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规定限值。

(二)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以及循环冷却废水。循环冷却废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生活污水,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执行)后通过污水管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清流河。

(三)噪声:项目各设备在生产车间内运行,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主要包括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以及生活垃圾。其中,废包装袋为一般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废含油抹布和手套为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相关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50-*

通讯地址: (略) 南谯南路和同乐路交叉口西南角、政务中心 (略) 数据资源管理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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