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钢新建8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八钢新建8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4〕2号
关于八钢新建8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宝钢集团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八钢新建8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981.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 (略) 头屯河区 (略) 燃气储备作业区内,中心地理坐标:E87°17′50.569″,N43°50′51.254″,本项目新建1座橡胶膜密封的8万转炉煤气柜,以及配套设施等。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到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利用并及 (略) 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并使用满足封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煤气冷凝水由排污管接入污水收集池收集,最终进入八钢污水处理厂。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4年1月3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4〕2号
关于八钢新建8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宝钢集团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八钢新建8万m3转炉煤气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4981.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万元), (略) 头屯河区 (略) 燃气储备作业区内,中心地理坐标:E87°17′50.569″,N43°50′51.254″,本项目新建1座橡胶膜密封的8万转炉煤气柜,以及配套设施等。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做到施工工地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利用并及 (略) 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并使用满足封闭运输规范的车辆。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煤气冷凝水由排污管接入污水收集池收集,最终进入八钢污水处理厂。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措施。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管理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四、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2024年1月3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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