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德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德洋实业有限公司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4〕1号
关于 (略) 天然气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辰光 (略) 编制的《 (略) 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E87°28′ 25.841″,N 43°48′29.614″,项目新建1台3t超低氮真空热水锅炉,设计供暖面积4万平方,本项目接入厂区已建的供热管线,不新建供热管线。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 (略) 政污水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5t/a,氮氧化物:0.101t/a,二氧化硫:0.008t/a。项目 (略) 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 (略) (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二氧化硫从 (略) 一次高纯铝烟气脱硫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1t/a,氮氧化物:0.202t/a,二氧化硫:0.016t/a。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4年1月3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4〕1号
关于 (略) 天然气锅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辰光 (略) 编制的《 (略) 天然气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 (略)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融合南路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E87°28′ 25.841″,N 43°48′29.614″,项目新建1台3t超低氮真空热水锅炉,设计供暖面积4万平方,本项目接入厂区已建的供热管线,不新建供热管线。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 (略) 政污水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颗粒物:0.05t/a,氮氧化物:0.101t/a,二氧化硫:0.008t/a。项目 (略) 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氮氧化物从新疆 (略) (热源二厂)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新增二氧化硫从 (略) 一次高纯铝烟气脱硫项目中2倍替代,替代量为颗粒物:0.1t/a,氮氧化物:0.202t/a,二氧化硫:0.016t/a。
三、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4年1月3日
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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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2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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