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诚鸿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诚鸿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鑫诚鸿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 | 签章_东环建〔2024〕102号 关于东莞市鑫诚鸿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
审批文号 | 东环建[2024]102号 |
批复文件 | 附件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沙田镇东莞港服务大楼908室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公示时间 | 2024-01-03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鑫诚鸿辉新材料有限公司 |
文件名称 | 签章_东环建〔2024〕102号 关于东莞市鑫诚鸿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pdf |
审批文号 | 东环建[2024]102号 |
批复文件 | 附件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沙田镇东莞港服务大楼908室 |
备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
公示时间 | 2024-01-03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