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边县冠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节能增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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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边县冠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节能增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1号

定边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 (略) 节能增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盐场堡镇西梁湾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1′12.952″,北纬37°37′55.272″。项目将现有工程中污水处理系统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新增芬顿系统、过滤系统、超滤系统、反渗透装置、水解酸化池、A2O+MBR撬装设备、主体设备类、加药系统等。废水处理后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厂区内调制回收工艺单元和吸隔声砖项目,处理规模不发生变化。对锅炉房内现有工程的4t/h燃气锅炉替换为4台1t/h超低氮燃气蒸汽发生器,现有工程的4t/h燃气锅炉转为备用,燃料采用天然气。项目总投资28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4%。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内调制回收工艺单元和吸隔声砖项目,禁止外排。污水处理站新增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并入厂区现有的“两级碱液喷淋装置+除湿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

(三)蒸汽发生器采用天然气,设备自身配套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表3标准后,通过现有燃气锅炉的排气筒15m排放。

(四)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消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项目污水处理站加药间产生的废弃试剂桶、污水处理产生的废处理膜以及过滤产生的废活性炭均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1月3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4〕1号

定边县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定边县 (略) 节能增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定边县盐场堡镇西梁湾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1′12.952″,北纬37°37′55.272″。项目将现有工程中污水处理系统工艺进行提升改造,新增芬顿系统、过滤系统、超滤系统、反渗透装置、水解酸化池、A2O+MBR撬装设备、主体设备类、加药系统等。废水处理后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厂区内调制回收工艺单元和吸隔声砖项目,处理规模不发生变化。对锅炉房内现有工程的4t/h燃气锅炉替换为4台1t/h超低氮燃气蒸汽发生器,现有工程的4t/h燃气锅炉转为备用,燃料采用天然气。项目总投资28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4%。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地带,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及固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中的间接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内调制回收工艺单元和吸隔声砖项目,禁止外排。污水处理站新增的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并入厂区现有的“两级碱液喷淋装置+除湿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50m高排气筒排放。

(三)蒸汽发生器采用天然气,设备自身配套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表3标准后,通过现有燃气锅炉的排气筒15m排放。

(四)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消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项目污水处理站加药间产生的废弃试剂桶、污水处理产生的废处理膜以及过滤产生的废活性炭均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1月3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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