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关于2023年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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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关于2023年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学校。现将2023年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乐佳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乐佳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热加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12号

二、贵州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贵州 (略) 购进销售的柠檬,农药残留克百威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贵州 (略) 购进销售的平坝窖酒,领苯二*酸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柠檬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柠檬时,索取了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责令整改,给与警告;当事人经营的平坝窖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三)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在购进产品时,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不罚【2023】4003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5号

三、贵阳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 (略) 生产的红薯淀粉,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对其责令整改同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没收红薯淀粉59袋,没收违法所得544.4元整,罚款86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17号

四、南明区莲都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南明区莲都 (略) 销售的苗乡水豆豉,蜡样芽孢杆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南明区莲都 (略) 销售的螺丝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经营的苗乡水豆豉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

2.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且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及农残快检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4号

五、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销售的大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做到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印证资料齐全,不予处罚。

六、龙里县贵龙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县贵龙小学使用的餐盘及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使用的餐饮具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1号、213号

七、龙里县双龙外国语学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县双龙外国语学校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使用的餐饮具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2号

八、贵州田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田 (略) 购进使用的青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使用的青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但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索证索票,并留存了农残快检报告,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处罚。

九、贵阳南明黔粮斋风味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南明黔粮斋风味食品厂生产的米酒(风味饮料),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6元整,罚款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22号

十、南明区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 (略) 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且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及农残快检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一、贵阳南明欣园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南明欣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糟辣椒,苯*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8.8元整,罚款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23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4年1月2日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辖区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学校。现将2023年度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乐佳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乐佳食品厂生产的老婆饼(热加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鉴于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12号

二、贵州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1.贵州 (略) 购进销售的柠檬,农药残留克百威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贵州 (略) 购进销售的平坝窖酒,领苯二*酸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柠檬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柠檬时,索取了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责令整改,给与警告;当事人经营的平坝窖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三)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在购进产品时,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不罚【2023】4003号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5号

三、贵阳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 (略) 生产的红薯淀粉,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符合《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对其责令整改同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没收红薯淀粉59袋,没收违法所得544.4元整,罚款86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17号

四、南明区莲都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南明区莲都 (略) 销售的苗乡水豆豉,蜡样芽孢杆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南明区莲都 (略) 销售的螺丝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当事人经营的苗乡水豆豉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

2.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且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及农残快检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4号

五、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略) 销售的大青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做到了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印证资料齐全,不予处罚。

六、龙里县贵龙小学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县贵龙小学使用的餐盘及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使用的餐饮具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1号、213号

七、龙里县双龙外国语学校

(一)抽检基本情况:

龙里县双龙外国语学校使用的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所使用的餐饮具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行为责令整改,给与警告。

【责令整改通知书编号】 (略) 监责改【2023】212号

八、贵州田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田 (略) 购进使用的青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购进使用的青椒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但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进行索证索票,并留存了农残快检报告,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处罚。

九、贵阳南明黔粮斋风味食品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南明黔粮斋风味食品厂生产的米酒(风味饮料),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6元整,罚款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22号

十、南明区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南明区 (略) 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并且留存了供货方资质及农残快检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十一、贵阳南明欣园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南明欣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糟辣椒,苯*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8.8元整,罚款10000元整。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筑市监双处罚【2023】4023号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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