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铸铝加热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淮安市瑞峰电器有限公司铸铝加热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 *25D/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2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略) (略)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略) 铸铝加热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2022](淮安)61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华西路58号,投资40万元,占地面积6666平方米,扩建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铸铝加热器生产线的产能由4000付扩建为8000付,同时新增浇铸工序。扩建后全厂产能为:年产8000付铸铝加热器、21000只陶瓷加热器、18000套风冷加热器、12600只云母加热器、5万只热传感器、2200只弹簧加热器。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 (略) (略) 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原有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接管至淮安区污水处理厂。
2.项目熔化、浇铸颗粒物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排放,原有焊接烟尘连同扩建项目产生的焊接烟尘一同收集后经过移动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废滤芯、焊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铝灰渣、废润滑油、水池沉渣属于危险废物,拟厂区收集、贮存后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环办[2019]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6.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总量≤998/998吨,COD≤0.28吨、氨氮≤0.025吨、总磷≤0.003吨、SS≤0.20吨。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0.0417吨,颗粒物(无组织)≤0.0331吨,VOCS(无组织,以非*烷总烃计)≤0.0025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铸造相关管理要求,不得采用淘汰类工艺和装备。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索 引 号 | *25D/2024-00003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03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4〕2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 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略) (略) :
你公司报批的《 (略) (略) 铸铝加热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2022](淮安)61号),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华西路58号,投资40万元,占地面积6666平方米,扩建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铸铝加热器生产线的产能由4000付扩建为8000付,同时新增浇铸工序。扩建后全厂产能为:年产8000付铸铝加热器、21000只陶瓷加热器、18000套风冷加热器、12600只云母加热器、5万只热传感器、2200只弹簧加热器。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 (略) (略) 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原有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接管至淮安区污水处理厂。
2.项目熔化、浇铸颗粒物经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排气筒排放,原有焊接烟尘连同扩建项目产生的焊接烟尘一同收集后经过移动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废滤芯、焊渣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铝灰渣、废润滑油、水池沉渣属于危险废物,拟厂区收集、贮存后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环办[2019]327号)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6.采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备案工作,建设完善应急队*,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总量≤998/998吨,COD≤0.28吨、氨氮≤0.025吨、总磷≤0.003吨、SS≤0.20吨。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0.0417吨,颗粒物(无组织)≤0.0331吨,VOCS(无组织,以非*烷总烃计)≤0.0025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严格落实铸造相关管理要求,不得采用淘汰类工艺和装备。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 (略) 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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