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快速路二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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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政府《快速路二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加快推 (略) 建设,完善功能配套,积极稳妥做好区域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府决定对柴桑区快速路(二期)征收项目红线内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求意见期间,征收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上门入户、来信来访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届满后,征收实施部门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并根据收集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本府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快速路二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3年1月8日

新建快速路系统工程(二期)柴桑区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3号)等 (略) 、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面积及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位于沙河街道东风村以及狮子街道龙岗村、蔡桥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用地面积约295.839亩,地类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土地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一)土地征收主体: (略) 柴桑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实施部门: (略) 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略) 柴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委托实施单位:沙河街道办事处、狮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

四、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470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790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341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苗木、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苗木、附着物、构筑物等据实评估补偿,坟墓迁移费:1000元/座。

(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稻:1000元/亩;

2.棉花:1000元/亩;

3.蔬菜:1000元/亩;

4.苗圃苗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5.果园果树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6.钢筋水泥蔬菜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7.水利设施及灌溉渠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

8.水泥钢筋架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9.林地树木补偿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10.精养鱼池养殖设施、工程设施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11.迁坟1000元/座;迁坟原则上迁入公益性墓地,无公益性墓地的分散安置或建集中安置点,费用由项目指挥部负担;

12.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按评估价补偿;

13.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的性质、用途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沙河街道办事处、狮子街道办事处及下属社区共同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结构和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二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落实有关资质的测绘单位,以实测面积为准。

3.商业门点的认定。位于道路一侧,且必须是临街第一自然房间,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现在仍在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商业门点。

4.“住改非”门点的认定。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被征收人已将其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现在仍在经营的,列为“住改非”门点,面积按照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第一自然间计算。

5.凡在征收公告之日起擅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点或经营性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二)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就近建安置房或就近选择在建安置点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户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基准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补偿等组成。(3)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

(1)8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选择80平方米安置房进行安置,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选择100平方米安置房进行安置,超过12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不大于12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2)结算面积以测绘机构按规范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3)沙河街道片区安置房结算价格按2754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内的(含20平方米)按2754元/平方米计算,超20平方米 (略) 场评估价计算。狮子街道片区安置房结算价格按172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内的(含20平方米)按1720元/平方米计算,超20平方米 (略) 场评估价计算,同时须补齐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结构差价。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沙河街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国有出让士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

(2)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框架结构:2392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1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90元/平方米简易(土木)结构:1595元/平方米。

(3)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商业门点和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营业门点的补偿计算标准。属于正规商业门点的房屋征收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2.5倍计算;属于“住改非”门点的号屋征收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4)属于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用住宅房屋进行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加工、储藏、养殖等用途的房屋,按照相对应结构的住宅屋基准价补偿。

(5)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工业土地上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仓储、养殖等的征收,一律按照工土地性质重置价予以征收,具体标准参照《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县工业企业搬迁征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县府办发 [2013]133号)执行。

2、狮子街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8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470元/平方米简易(木)结构:389元/平方米

2.具有商业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属于“住改非”门店的征收补偿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3.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用住宅房屋进行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加工、储藏、养殖、办公等用途的房屋,按照相对应区域结构的住宅房屋基准价补偿。

4.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工业士地上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仓储、养殖等的征收,一律按照工业士地性质重置价予以征收,具体标准参照《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县工业企业搬迁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县府办发[2013] 133号)执行。

(四)附属物与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建筑和装饰装修部分补偿,依据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架空层、地下室的补偿:房产证未注记或经测绘部门认定为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为:层高在2.2米以上,按照30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16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5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补助。

2.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16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5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补助。

3.装修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为套取征收补偿资金临时抢装修的一律不补偿。

4.附属物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五)其他补偿

1.房屋搬迁补助费:对被征收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商业门点和营业性用房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生产性用房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办公、仓储等用房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

(六)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缴交钥匙的,给予每栋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500元的征收进度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每逾期一天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每栋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350元的货币化安置奖。

3.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一年内选择在本区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再给予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也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八)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此凭证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九)房屋征收业务经费

1.测绘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6元标准计算。

2.评估费:按评估总额5‰的标准计算。

3.房屋动迁工作经费与机械拆除费用: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

4.不可预见费用:按房屋征收总费用3%的标准计算。

以上房屋征收业务经费由项目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

(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处理好与承租方的有关事宜。被征收的房屋如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搬迁,否则征收单位 (略) 强制拆除。对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

4.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要停止建造工作。

5.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

6.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在交付房屋时,须结清水、电、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征收实施部门在拨付相关费用中予以扣除。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决定处理。

8.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单价

名称

单价

铁皮棚

160元/平方米

猪栏(圈)

150元/平方米

砖木棚、杂屋、简易铁皮棚

80元/平方米

牛栏

150元/平方米

简易棚

60元/平方米

水井

砖石:1200元/个

新建混合

300元/平方米

机井:2000元/个

新建砖木

200元/平方米

院内鱼池、屋顶蓄水池

150元/立方米

厕所

混合:150元/平方米

砖木:100元/平方米

沼气池

1200元/个

围墙

80元/平方米

化粪池

600元/个

花坛、女儿墙

30元/平方米

门斗

80元/平方米

水泥晒坪

25元/平方米

门柱

400元/立方米

水泥路

80元/平方米

水塔

1600元/立方米

石坝

30元/米

砖水沟

30元/米

有盖下水道

40元/米

沙石路面

15元/平方米

砌石块挡土墙

150元/立方米

宽带移装

180元/次

基础

砖基础:50元/米

太阳能移装

300元/次

基础梁:150元/米

空调移装

挂机:200元/次

有线电视

120元/户

柜机:300元/次

六、社保安置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和失地农民保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 (略) 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沙河街道办、狮子街道办组织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听证告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存在异议的,在公布之日起30 (略) 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新建快速路系统工程(二期)建设项目。



为加快推 (略) 建设,完善功能配套,积极稳妥做好区域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府决定对柴桑区快速路(二期)征收项目红线内集体土地和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实施征收。

征求意见期间,征收实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上门入户、来信来访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届满后,征收实施部门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并根据收集意见建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本府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开。

特此公告

附件:《快速路二期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3年1月8日

新建快速路系统工程(二期)柴桑区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3号)等 (略) 、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面积及土地现状

征收土地位于沙河街道东风村以及狮子街道龙岗村、蔡桥村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用地面积约295.839亩,地类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征收目的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土地征收实行委托征收方式。

(一)土地征收主体: (略) 柴桑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实施部门: (略) 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略) 柴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委托实施单位:沙河街道办事处、狮子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并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

四、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4700元/亩;

2.林地、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7900元/亩;

3.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3410元/亩。

(二)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1000元/亩;

2.苗木、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苗木、附着物、构筑物等据实评估补偿,坟墓迁移费:1000元/座。

(三)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水稻:1000元/亩;

2.棉花:1000元/亩;

3.蔬菜:1000元/亩;

4.苗圃苗木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5.果园果树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6.钢筋水泥蔬菜大棚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7.水利设施及灌溉渠道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

8.水泥钢筋架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9.林地树木补偿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10.精养鱼池养殖设施、工程设施等按实际评估价补偿;

11.迁坟1000元/座;迁坟原则上迁入公益性墓地,无公益性墓地的分散安置或建集中安置点,费用由项目指挥部负担;

12.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按评估价补偿;

13.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1.房屋的性质、用途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沙河街道办事处、狮子街道办事处及下属社区共同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一是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结构和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发证部门重新核定,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二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落实有关资质的测绘单位,以实测面积为准。

3.商业门点的认定。位于道路一侧,且必须是临街第一自然房间,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现在仍在经营的,可以认定为商业门点。

4.“住改非”门点的认定。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被征收人已将其合法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实际经营两年以上,现在仍在经营的,列为“住改非”门点,面积按照实际发生经营行为的第一自然间计算。

5.凡在征收公告之日起擅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点或经营性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

(二)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就近建安置房或就近选择在建安置点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被征收户进行安置。

1、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按照被征收房屋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本项目征收补偿基准价对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2)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搬迁、奖励、过渡安置补偿等组成。(3)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方式

(1)8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选择80平方米安置房进行安置,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选择100平方米安置房进行安置,超过12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不大于12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2)结算面积以测绘机构按规范核准的建筑面积为准。 (3)沙河街道片区安置房结算价格按2754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内的(含20平方米)按2754元/平方米计算,超20平方米 (略) 场评估价计算。狮子街道片区安置房结算价格按172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20平方米之内的(含20平方米)按1720元/平方米计算,超20平方米 (略) 场评估价计算,同时须补齐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结构差价。

(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沙河街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国有出让士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 (略) 场价格评估确定

(2)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框架结构:2392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1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90元/平方米简易(土木)结构:1595元/平方米。

(3)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商业门点和住宅改非住宅房屋(营业门点的补偿计算标准。属于正规商业门点的房屋征收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2.5倍计算;属于“住改非”门点的号屋征收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4)属于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于用住宅房屋进行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加工、储藏、养殖等用途的房屋,按照相对应结构的住宅屋基准价补偿。

(5)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工业土地上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仓储、养殖等的征收,一律按照工土地性质重置价予以征收,具体标准参照《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县工业企业搬迁征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县府办发 [2013]133号)执行。

2、狮子街道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87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 470元/平方米简易(木)结构:389元/平方米

2.具有商业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属于“住改非”门店的征收补偿价格按照对应结构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3.生产性用房、办公用房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用住宅房屋进行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加工、储藏、养殖、办公等用途的房屋,按照相对应区域结构的住宅房屋基准价补偿。

4.工业用地性质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工业士地上的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厂房、车间、办公用房、仓储、养殖等的征收,一律按照工业士地性质重置价予以征收,具体标准参照《九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县工业企业搬迁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县府办发[2013] 133号)执行。

(四)附属物与装修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建筑和装饰装修部分补偿,依据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具体情况如下:

1.架空层、地下室的补偿:房产证未注记或经测绘部门认定为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为:层高在2.2米以上,按照30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16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层高1.5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补助。

2.阁楼补偿:檐口高度2.2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16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80元/平方米补助;檐口高度1.5米以下的,按60元/平方米补助。

3.装修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为套取征收补偿资金临时抢装修的一律不补偿。

4.附属物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五)其他补偿

1.房屋搬迁补助费:对被征收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商业门点和营业性用房按照每月3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生产性用房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办公、仓储等用房按照每月1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补助时间为6个月。

(六)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缴交钥匙的,给予每栋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500元的征收进度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的,每逾期一天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扣减,直至扣完为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每栋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350元的货币化安置奖。

3.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收到补偿款之日起一年内选择在本区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再给予主体建筑(不含附属物)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三级)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也可以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八)资金拨付方式

根据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开具领款凭证(银行存折),被征收人凭此凭证到征收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九)房屋征收业务经费

1.测绘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6元标准计算。

2.评估费:按评估总额5‰的标准计算。

3.房屋动迁工作经费与机械拆除费用: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

4.不可预见费用:按房屋征收总费用3%的标准计算。

以上房屋征收业务经费由项目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

(十)其他事项

1.被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人负责处理好与承租方的有关事宜。被征收的房屋如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关系,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搬迁,否则征收单位 (略) 强制拆除。对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

4.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要停止建造工作。

5.违章建筑一律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拆除。

6.被征收人办理被征收房屋交验手续,在交付房屋时,须结清水、电、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天然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征收实施部门在拨付相关费用中予以扣除。

7.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决定处理。

8.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收补偿款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相关单位配合,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征收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称

单价

名称

单价

铁皮棚

160元/平方米

猪栏(圈)

150元/平方米

砖木棚、杂屋、简易铁皮棚

80元/平方米

牛栏

150元/平方米

简易棚

60元/平方米

水井

砖石:1200元/个

新建混合

300元/平方米

机井:2000元/个

新建砖木

200元/平方米

院内鱼池、屋顶蓄水池

150元/立方米

厕所

混合:150元/平方米

砖木:100元/平方米

沼气池

1200元/个

围墙

80元/平方米

化粪池

600元/个

花坛、女儿墙

30元/平方米

门斗

80元/平方米

水泥晒坪

25元/平方米

门柱

400元/立方米

水泥路

80元/平方米

水塔

1600元/立方米

石坝

30元/米

砖水沟

30元/米

有盖下水道

40元/米

沙石路面

15元/平方米

砌石块挡土墙

150元/立方米

宽带移装

180元/次

基础

砖基础:50元/米

太阳能移装

300元/次

基础梁:150元/米

空调移装

挂机:200元/次

有线电视

120元/户

柜机:300元/次

六、社保安置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和失地农民保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 (略) 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柴府办发〔20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征收土地协议等证明材料到沙河街道办、狮子街道办组织设置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听证告知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存在异议的,在公布之日起30 (略) 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分局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九、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适用于新建快速路系统工程(二期)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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