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章程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 (略) (略) 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和畅五路西8号仲恺投资控股大厦8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办公室。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诚信公正、科学准确、专业品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负责全区规划勘察设计,建筑节能与新技术推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项目建设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以及规划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公用( (略) 政道路)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利用与开发等工作;负责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信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未单独成立党组织。本单位受举办单位党组统一领导,举办单位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大问题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决定,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党组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举办单位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加强对中心党建工作的领导;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
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组织部门任免,负责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业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三)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落实举办单位党组会议决定等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落实本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本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相关工作部署;
(二)保证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能范围内的相应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严格执行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工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1日经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 (略) (略) 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和畅五路西8号仲恺投资控股大厦8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仲恺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人事办公室。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诚信公正、科学准确、专业品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负责全区规划勘察设计,建筑节能与新技术推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项目建设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以及规划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公用( (略) 政道路)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利用与开发等工作;负责收集和统一发布建设信息。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未单独成立党组织。本单位受举办单位党组统一领导,举办单位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大问题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决定,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党组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统一列入举办单位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加强对中心党建工作的领导;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
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组织部门任免,负责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业务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三)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落实举办单位党组会议决定等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落实本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本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相关工作部署;
(二)保证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能范围内的相应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严格执行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对财务收支、决算、绩效、预算管理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工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3年12月11日经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会议审核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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