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运达崇阳水坑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浙江运达崇阳水坑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咸水利许可〔2023〕28号
关于《浙江运达崇阳水坑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崇阳县运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浙江运达崇阳水坑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019-*-44-02-*) (略) (略) 崇阳县桂花泉镇境内,拟安装3台运达WD200-5.0MW机组,轮毂高度为115m,项目总装机容量15MW。工程占地面积6.419hm2,其中永久占地0.208hm2,临时占地6.211hm2。工程总挖方量*m3,总填方量*m3,无借方,余方1812m3。本项目已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期间因资金紧张等原因停工,本次计划于2023年12月再次开工,2024年11月完工。项目工期共计25个月(包括停工期13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6.41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6.419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00.45t,新增水土流失量263.12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开工建设,开工部分已实施的浆砌片石排水沟、临时苫盖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土流失对项目区外的影响,但需要补充各防治分区临时防护措施及后期占用土地的植被恢复措施。
1、风电机组工程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3590m3、表土回覆8430m3、土地整治1.686hm2、植草护坡0.28hm2、撒播草籽1.686hm2、临时苫盖1.50hm2。
2、施工及检修道路区:基本同意主体工程已有的砌砖石挡土墙、排水沟、植草护坡、临时苫盖措施,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7725m3、表土回覆1500m3、土地整治0.30hm2、浆砌石排水沟1800m、沉沙池4座、袋装土拦挡1812m3、三维网喷播植草0.16hm2、撒播草籽0.30hm2、临时苫盖0.75hm2。
3、集电线路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915m3、表土回覆2300m3、土地整治0.68hm2、撒播草籽0.46hm2、袋装土拦挡及拆除2100m3、临时苫盖0.68hm2。
4、临时堆土场区:同意方案新增袋装土拦挡及拆除160m3、临时排水沟320m、临时沉沙池3座、临时苫盖0.58hm2。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面积为6.419hm2,监测时段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共26个月),其中前期(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已实施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用遥感卫片进行补充。水土保持监测点共布设9处,其中风电机组工程5处,施工及检修道路2处、集电线路区1处、临时堆土场区1处。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包括项目区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土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定位观测法及无人机遥感监测等。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286.1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74.3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1.82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向国家税 (略) 崇阳县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74万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六)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本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崇阳县水利和湖泊局
咸水利许可〔2023〕28号
关于《浙江运达崇阳水坑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崇阳县运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浙江运达崇阳水坑分散式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出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项目代码:2019-*-44-02-*) (略) (略) 崇阳县桂花泉镇境内,拟安装3台运达WD200-5.0MW机组,轮毂高度为115m,项目总装机容量15MW。工程占地面积6.419hm2,其中永久占地0.208hm2,临时占地6.211hm2。工程总挖方量*m3,总填方量*m3,无借方,余方1812m3。本项目已于2022年11月开工建设,期间因资金紧张等原因停工,本次计划于2023年12月再次开工,2024年11月完工。项目工期共计25个月(包括停工期13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工程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6.419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经预测,项目建设扰动地表面积6.419hm2;项目建设在预测期内水土流失总量为300.45t,新增水土流失量263.12t。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开工建设,开工部分已实施的浆砌片石排水沟、临时苫盖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水土流失对项目区外的影响,但需要补充各防治分区临时防护措施及后期占用土地的植被恢复措施。
1、风电机组工程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3590m3、表土回覆8430m3、土地整治1.686hm2、植草护坡0.28hm2、撒播草籽1.686hm2、临时苫盖1.50hm2。
2、施工及检修道路区:基本同意主体工程已有的砌砖石挡土墙、排水沟、植草护坡、临时苫盖措施,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7725m3、表土回覆1500m3、土地整治0.30hm2、浆砌石排水沟1800m、沉沙池4座、袋装土拦挡1812m3、三维网喷播植草0.16hm2、撒播草籽0.30hm2、临时苫盖0.75hm2。
3、集电线路区:同意方案新增表土剥离915m3、表土回覆2300m3、土地整治0.68hm2、撒播草籽0.46hm2、袋装土拦挡及拆除2100m3、临时苫盖0.68hm2。
4、临时堆土场区:同意方案新增袋装土拦挡及拆除160m3、临时排水沟320m、临时沉沙池3座、临时苫盖0.58hm2。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本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面积为6.419hm2,监测时段为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共26个月),其中前期(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已实施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采用遥感卫片进行补充。水土保持监测点共布设9处,其中风电机组工程5处,施工及检修道路2处、集电线路区1处、临时堆土场区1处。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包括项目区扰动土地情况、取土弃土情况、水土流失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等。监测方法采用调查法、定位观测法及无人机遥感监测等。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编制原则、方法和防治效果分析的结论。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286.1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投资74.30万元,新增水土保持投资211.82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进行水土流失防治的同时,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向国家税 (略) 崇阳县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6.74万元。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略) 水利和湖泊局审批。
(六)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相关规定,本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我局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后3年内,本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崇阳县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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