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刘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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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刘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刘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扩建)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黄泥塘村工业三路七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常平镇黄泥塘村工业三路七号,中心经纬度为北纬 23°0" 9.340 ",东经114°1"47.948",项目投资100万元,项目占地2087m2,建筑面积1300m2,项目主要从事珍珠棉的加工生产,年产珍珠棉3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将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挤出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限值要求。恶臭废气产生量小且难以定量,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恶臭在车间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要求(即<20(无量纲))。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挤出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1-0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刘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扩建)
建设地点 (略) 常平镇黄泥塘村工业三路七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常平镇黄泥塘村工业三路七号,中心经纬度为北纬 23°0" 9.340 ",东经114°1"47.948",项目投资100万元,项目占地2087m2,建筑面积1300m2,项目主要从事珍珠棉的加工生产,年产珍珠棉3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混料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项目将挤出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在挤出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和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限值要求。恶臭废气产生量小且难以定量,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未被收集的恶臭在车间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要求(即<20(无量纲))。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略) 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挤出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应定期对各种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减振、吸声等措施,项目产生噪声再经墙体隔声、距离衰减后,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 (略) 回收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4-01-0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常平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常平镇板石村翠珠路12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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