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关于上海江南长兴造船有限责任公司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上海江南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江南 (略) LNG 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 号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包括:①在原有1#切割及部件装焊工场新增各类工艺设备6台,增加钢材加工能力约8.2万吨;②在原有1#平面分段工场新增中组立机器人焊接系统1套;③新建2#、3#室内分段预舾工场、分段装焊场地、低温管模块组装工场、2间喷漆作业间以及2#、3#LNG围护系统专用材料周转仓库;④新增130t和450t液压平板车各1台;⑤对厂区1#分段翻身区域及部分10KV配电站供配电系统进行改造,并添置动能管控系统等。
本项目共计新增工艺设备56台(套),新增建筑面积39808m2。项目建成后,增加2艘LNG船船体建造能力,整体具备年生产大型LNG船8艘、超大型集装箱船6艘(13500TEU集装箱船)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新增定员约700人,年工作时间251天,室内车间二班制(涂装中心为三班制),室外除船坞外其余一班制(船坞区两班制)。总投资465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5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 (略)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47.589吨/年,氮氧化物2.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295.178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厂区产业结构调整及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氮氧化物2.5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内平衡,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钢材预处理工场喷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0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28排气筒排放,调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40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场喷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25m高DA024及15m高DA025、DA026排气筒排放,新增2个喷漆作业间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22m高DA047、DA048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限值要求;锌及其化合物、正*醇、异*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苯、臭气浓度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系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苯、臭气浓度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码头试车、试航含油废水经厂区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火工校正废水、涂装间除湿机排水、生活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各污染物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油漆漆渣、油漆桶、废漆雾过滤材、废活性炭、废沸石分子筛、废油、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废钢丸、废焊材、废钢材边角料、废钢砂、工业粉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江南 (略) 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上海江南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江南 (略) LNG 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长兴江南大道2468 号现有厂区内,建设内容包括:①在原有1#切割及部件装焊工场新增各类工艺设备6台,增加钢材加工能力约8.2万吨;②在原有1#平面分段工场新增中组立机器人焊接系统1套;③新建2#、3#室内分段预舾工场、分段装焊场地、低温管模块组装工场、2间喷漆作业间以及2#、3#LNG围护系统专用材料周转仓库;④新增130t和450t液压平板车各1台;⑤对厂区1#分段翻身区域及部分10KV配电站供配电系统进行改造,并添置动能管控系统等。
本项目共计新增工艺设备56台(套),新增建筑面积39808m2。项目建成后,增加2艘LNG船船体建造能力,整体具备年生产大型LNG船8艘、超大型集装箱船6艘(13500TEU集装箱船)的生产能力。本项目新增定员约700人,年工作时间251天,室内车间二班制(涂装中心为三班制),室外除船坞外其余一班制(船坞区两班制)。总投资465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5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船第 (略)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对于施工期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采取针对性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47.589吨/年,氮氧化物2.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实施倍量削减,氮氧化物实施等量削减。本项目申请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295.178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厂区产业结构调整及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氮氧化物2.5吨/年,削减替代来源为崇明区内平衡,相关削减替代措施应与本项目同步实施,并在本项目建成并实际排放主要污染物前(或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完成。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钢材预处理工场喷丸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0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28排气筒排放,调漆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40排气筒排放,涂装工场喷砂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25m高DA024及15m高DA025、DA026排气筒排放,新增2个喷漆作业间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22m高DA047、DA048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限值要求;锌及其化合物、正*醇、异*醇、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苯、臭气浓度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相关限值要求;苯系物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苯、臭气浓度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码头试车、试航含油废水经厂区含油废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火工校正废水、涂装间除湿机排水、生活污水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各污染物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废油漆漆渣、油漆桶、废漆雾过滤材、废活性炭、废沸石分子筛、废油、含油污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废钢丸、废焊材、废钢材边角料、废钢砂、工业粉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上海江南 (略) LNG船建造能力提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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