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 (略)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法性审查机构和人员。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区级有关部门的审查工作机构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明确承担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其内设机构承担,一般明确为党政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司法所等力量,做好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于2023年5月29日前完成合法性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确定工作,将附件2报区司法局。
二、组织编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将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审查事项全部纳入必审范围,并逐步拓展到其他行政涉法事务,实现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覆盖。要坚持“应审尽审”原则,杜绝借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规避合法性审查等不当做法。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依法分类编制审查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报区政府备案。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本单位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按规定于2023年6月10日前完成报批或备案程序。附件3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统计表及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文件PDF版于6月20日前报区司法局。
三、严格合法性审查相关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探索开展审查事项统一编码管理。对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在同级政府审查机构审查前,起草(承办)单位应组织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先行审查。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增强合法性审查队*专业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配置与审查任务相适应。除法定情形外,初次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审查机构要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专家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夯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对审查事项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地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细化分类,规范流程,提升行政合法性审查质量。政府办公机构或者起草、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及时与审查机构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查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六、学习贯彻实现全域覆盖、全员覆盖。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将《规定》列入公务员学法用法范围和普法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工作人员全员学,业务审查人员重点学,确保《规定》学习贯彻全域覆盖、全员覆盖。区司法行政部门也将通过专家授课、业务交流、培训研讨、跟班轮训和案例指导等形式,切实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着力提升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确保本年度至少组织一次《规定》相关培训或宣传活动。
七、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专项督察检查。 (略) 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将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2023年11月底前,全市将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专项督查。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审查权责不一致、机构衔接未理顺、审查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
《 (略) 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合法性审查机构和人员。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区级有关部门的审查工作机构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明确承担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其内设机构承担,一般明确为党政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司法所等力量,做好本单位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于2023年5月29日前完成合法性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确定工作,将附件2报区司法局。
二、组织编制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将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等审查事项全部纳入必审范围,并逐步拓展到其他行政涉法事务,实现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全面覆盖。要坚持“应审尽审”原则,杜绝借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名义发文规避合法性审查等不当做法。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依法分类编制审查事项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报区政府备案。乡镇(街道)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本单位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按规定于2023年6月10日前完成报批或备案程序。附件3审查事项目录清单统计表及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文件PDF版于6月20日前报区司法局。
三、严格合法性审查相关程序。合法性审查是作出审查事项决定之前的必经程序,审查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公布。探索开展审查事项统一编码管理。对拟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作出的审查事项,在同级政府审查机构审查前,起草(承办)单位应组织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先行审查。 (略) 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查事项应当先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增强合法性审查队*专业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合法性审查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合法性审查人员的配置与审查任务相适应。除法定情形外,初次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审查机构要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合法性审查咨询论证专家库,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夯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坚决杜绝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对审查事项的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地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引,细化分类,规范流程,提升行政合法性审查质量。政府办公机构或者起草、承办单位对审查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及时与审查机构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时说明理由。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法性审查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六、学习贯彻实现全域覆盖、全员覆盖。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将《规定》列入公务员学法用法范围和普法年度工作计划,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机关工作人员全员学,业务审查人员重点学,确保《规定》学习贯彻全域覆盖、全员覆盖。区司法行政部门也将通过专家授课、业务交流、培训研讨、跟班轮训和案例指导等形式,切实加强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着力提升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确保本年度至少组织一次《规定》相关培训或宣传活动。
七、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专项督察检查。 (略) 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将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督察内容。2023年11月底前,全市将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专项督查。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对审查权责不一致、机构衔接未理顺、审查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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