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工作的函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工作的函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4号)精神,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推荐申报数量
2024年自治区只开展1次自治区级示范区验收工作,重点支持现代种业、设施农业、预制菜、水果、茶叶、现代林业等产业, (略) 推荐申报验收的示范区总数不得超过具有独立行政区划代码的县(市、区)个数的2倍,每个县(市、区)申 (略)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略) 按照桂政办发〔2021〕144号文件中《广西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对申报验收的示范区认真开展自评,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符合建设标准的示范区名单电子版报送我办。
二、实地查勘条件
本次验收工作,采取先审核材料后实地查勘的方式进行,对佐证材料评分低于60分或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等情况的示范区,将不开展实地查勘。 (略) 严把材料关,确保申报书、用地核查情况、佐证材料等真实、详细,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示范区验收申报书一式2份,示范区实施方案、建设规划、相关佐证材料各1份,市级用地核查报告、用地情况汇总表、市级自评材料等各1份行文报送我办,同时报送材料电子版(市级自评和佐证材料不需报送电子版)。
三、实地查勘时间
自治区将于2024年3月份组织工作组开展实地查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验收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收集佐证材料,填写《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认定申报书》;核查有关示范区在《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是否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建大棚房、别墅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以及是否办理齐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备案、批复等相关手续,形成县级用地核查报告和用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
以上 (略) 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农垦系统示范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二)市级自评。各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自评组成员在《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认定申报书》上签字,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提交的用地材料, (略) 级用地核查报告和用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略) 人民政府公章。
(三)自治区评定。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查勘,召开有关会议会审,初步确定通过验收示范区名单,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1.实地查勘内容。对申报验收的示范区,主要查勘其在基础设施、科技支撑、三产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经营与效益、产业文化等方面建设情况。
2. (略) 县汇报。 (略) 汇报示范区建设总体情况(不超过20分钟)。二是示范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本辖区申报验收的示范区建设情况,重点汇报示范区规划、政策支持、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自我评价等内容(汇报均使用PPT形式,每个示范区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三是自治区工作组点评有关示范区建设情况。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安排。2024年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从自治区级及以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21〕100号)等文件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早统筹谋划好一批示范区项目,确保资金切实用于自治区级示范区建设。
(二)资金补助对象
1.新建示范区。2024年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其中,四星级、五星级每个分别补助400万元、500万元。
2.续建示范区。一是2023年监测晋级和通过核验的自治区级示范区,每晋升一级补助100万元,通过核验每个补助100万元。二是除2023年监测晋级和通过核验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外,对历年来获认定、称号有效、持续投入建设的一批自治级示范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资金使用方向。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要重点用于示范区内产业生产、产业加工流通、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项目建设。
(四)示范区项目入库。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将新申报、2023年监测核验,以及其他历年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建设项目纳入全国和广西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在项目名称后标识自治区级示范区,并于2024年3月6日前完成示范区项目审核、公示、入库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汇总上报。各县(市、区)要及时汇总已入库的示范区项目形成县级汇总表,于2024年3月10日 (略) ;各市汇总所辖县(市、区) (略) 级汇总表,于3月13日前报送自治区。自治区分配完成新认定、监测晋级和通过核验的示范区项目资金后,再根据入库项目情况分配剩余资金。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 (略) 严格建设标准,重视示范区创建质量,抓紧做好 (略) 级自评等工作,确保本次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二)请各地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遵守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示范区一律不予通过。
(三)有关示范区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挂钩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关。
(四)有关示范区应在相应现场和相关材料中使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新标识。
(五)有关示范区要制定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联农带农机制等,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纳入年底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未尽事宜,请与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蒋维,联系电话:0771-*,地址: (略) 青秀区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七星路办公区1号楼520办公室,电子邮箱:*@*63.com。本通知及申报书可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http://**)下载。
附件:2024年申报验收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情况汇总表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4年1月3日
附件名称 | 操作 |
附件:2024年申报验收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情况汇总表.doc | 下载 |
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申报书.docx | 下载 |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44号)精神,经研究,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推荐申报数量
2024年自治区只开展1次自治区级示范区验收工作,重点支持现代种业、设施农业、预制菜、水果、茶叶、现代林业等产业, (略) 推荐申报验收的示范区总数不得超过具有独立行政区划代码的县(市、区)个数的2倍,每个县(市、区)申 (略) 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略) 按照桂政办发〔2021〕144号文件中《广西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对申报验收的示范区认真开展自评,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符合建设标准的示范区名单电子版报送我办。
二、实地查勘条件
本次验收工作,采取先审核材料后实地查勘的方式进行,对佐证材料评分低于60分或存在违法违规用地、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坏等情况的示范区,将不开展实地查勘。 (略) 严把材料关,确保申报书、用地核查情况、佐证材料等真实、详细,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示范区验收申报书一式2份,示范区实施方案、建设规划、相关佐证材料各1份,市级用地核查报告、用地情况汇总表、市级自评材料等各1份行文报送我办,同时报送材料电子版(市级自评和佐证材料不需报送电子版)。
三、实地查勘时间
自治区将于2024年3月份组织工作组开展实地查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验收程序
(一)县级申报。县级人民政府按要求认真收集佐证材料,填写《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认定申报书》;核查有关示范区在《 (略) 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 (略) 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印发后,是否存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建大棚房、别墅等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以及是否办理齐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的备案、批复等相关手续,形成县级用地核查报告和用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
以上 (略) 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农垦系统示范区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二)市级自评。各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自评组成员在《2024年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验收认定申报书》上签字,汇总审核所辖县(市、区)提交的用地材料, (略) 级用地核查报告和用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略) 人民政府公章。
(三)自治区评定。自治区组织工作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查勘,召开有关会议会审,初步确定通过验收示范区名单,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1.实地查勘内容。对申报验收的示范区,主要查勘其在基础设施、科技支撑、三产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品牌建设、经营与效益、产业文化等方面建设情况。
2. (略) 县汇报。 (略) 汇报示范区建设总体情况(不超过20分钟)。二是示范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汇报本辖区申报验收的示范区建设情况,重点汇报示范区规划、政策支持、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措施、自我评价等内容(汇报均使用PPT形式,每个示范区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三是自治区工作组点评有关示范区建设情况。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来源安排。2024年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从自治区级及以下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21〕100号)等文件管理,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早统筹谋划好一批示范区项目,确保资金切实用于自治区级示范区建设。
(二)资金补助对象
1.新建示范区。2024年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其中,四星级、五星级每个分别补助400万元、500万元。
2.续建示范区。一是2023年监测晋级和通过核验的自治区级示范区,每晋升一级补助100万元,通过核验每个补助100万元。二是除2023年监测晋级和通过核验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外,对历年来获认定、称号有效、持续投入建设的一批自治级示范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资金使用方向。示范区建设补助资金要重点用于示范区内产业生产、产业加工流通、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培育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项目建设。
(四)示范区项目入库。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项目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将新申报、2023年监测核验,以及其他历年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区建设项目纳入全国和广西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在项目名称后标识自治区级示范区,并于2024年3月6日前完成示范区项目审核、公示、入库等相关工作。
(五)项目汇总上报。各县(市、区)要及时汇总已入库的示范区项目形成县级汇总表,于2024年3月10日 (略) ;各市汇总所辖县(市、区) (略) 级汇总表,于3月13日前报送自治区。自治区分配完成新认定、监测晋级和通过核验的示范区项目资金后,再根据入库项目情况分配剩余资金。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 (略) 严格建设标准,重视示范区创建质量,抓紧做好 (略) 级自评等工作,确保本次验收的效率和质量。
(二)请各地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相关政策,遵守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示范区一律不予通过。
(三)有关示范区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挂钩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关。
(四)有关示范区应在相应现场和相关材料中使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新标识。
(五)有关示范区要制定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联农带农机制等,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工作,纳入年底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未尽事宜,请与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联系人:蒋维,联系电话:0771-*,地址: (略) 青秀区七星路135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七星路办公区1号楼520办公室,电子邮箱:*@*63.com。本通知及申报书可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http://**)下载。
附件:2024年申报验收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情况汇总表
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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