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报来《关于商请批复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宁林函〔2023〕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体系,通过新建林区防火道路、打通内部断头路、升级改造简易路、连通外部道路等,提高林区路网密度,有效提升火灾扑救效率,降低重特大火灾发生率,保护贺兰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动植物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规划(2018-2025年)》等专项规划,结合国家审核增发国债项目有关意见,原则同意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10-*-64-01-*)。
二、项目实施范围为贺兰山、罗山、南华山、云雾山、哈巴湖、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防火道路310.99公里、改造防火道路34.57公里,其中新建砂石防火道路181.9公里、沥青防火道路129.09公里,改造砂石防火道路28.77公里、沥青防火道路5.8公里。
四、项目建设工期按12个月控制。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20933万元,主要资金来源为争取增发国债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配套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并研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用地、环评、保护区准入、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等手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请依据本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由你局审查批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和建设,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抄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报来《关于商请批复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宁林函〔2023〕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我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体系,通过新建林区防火道路、打通内部断头路、升级改造简易路、连通外部道路等,提高林区路网密度,有效提升火灾扑救效率,降低重特大火灾发生率,保护贺兰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动植物资源,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2016-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规划(2018-2025年)》等专项规划,结合国家审核增发国债项目有关意见,原则同意宁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10-*-64-01-*)。
二、项目实施范围为贺兰山、罗山、南华山、云雾山、哈巴湖、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防火道路310.99公里、改造防火道路34.57公里,其中新建砂石防火道路181.9公里、沥青防火道路129.09公里,改造砂石防火道路28.77公里、沥青防火道路5.8公里。
四、项目建设工期按12个月控制。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20933万元,主要资金来源为争取增发国债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配套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自治区林草局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并研究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用地、环评、保护区准入、使用林地、林木采伐等手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请依据本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并由你局审查批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和建设,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抄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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