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
《 (略) 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兴发改〔2023〕8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加快实现“双碳”目标, (略) 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建设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项目工程。
项目代码:2312-*-04-01-*。
项目建设单位:广西广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兴宾区迁江镇、陶邓镇、小平阳镇和良江一带山脉。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10MW,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及1座储能系统规模为22MW/44MWh的储能站(按项目装机量的20%、时长2小时配置)以及风机、箱变、集电线路、进场道路等附属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总投资8318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其余80%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 (略) 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审核的意见》《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保障性并网*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项目单位需服从 (略) 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及2021年新增新能源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1〕1232号)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附件:1.兴宾维都林场电场项目工程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
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
《 (略) 兴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兴发改〔2023〕8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加快实现“双碳”目标, (略) 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意建设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项目工程。
项目代码:2312-*-04-01-*。
项目建设单位:广西广 (略) 。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兴宾区迁江镇、陶邓镇、小平阳镇和良江一带山脉。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10MW,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及1座储能系统规模为22MW/44MWh的储能站(按项目装机量的20%、时长2小时配置)以及风机、箱变、集电线路、进场道路等附属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式:项目总投资8318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其余80%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 (略) 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审核的意见》《兴宾维都林场风电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保障性并网*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590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一、项目单位需服从 (略) 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及2021年新增新能源项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1〕1232号)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附件:1.兴宾维都林场电场项目工程招投标核准意见表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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