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增1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红环审〔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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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增1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红环审〔2024〕1号

云南 (略) :

  你单位报批的《云南 (略) 新增1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5-*) (略) (略) 金湖西路318号,为扩建项目,拟新购1台XXG-3005型工业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300kV,最大管电流为5mA),对厚度为4mm~46mm的钢结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进行无损探伤,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单次照射时间不超过3min。年出束时间为110h,使用 (略) 内,贮存 (略) (略) 建设路183号。项目总投资7.3万元,环保投资2.3万元,约占总投资31.51%。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年第4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正常工况下,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对职业及公众照射的要求,在落实了本报告提出的辐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从辐射安全的角度是可行的。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处置率100%。项目在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环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事故排放。在此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均有效剂量≤5.0mSv、公众年平均有效剂量≤0.25mSv的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备措施、人员措施、管理措施、事故措施落实到位,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五)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弃胶片,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妥善处置。

  (六)制定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防范辐射事故发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辐射安全管理及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辐射安全防护培训与考核。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定期(不超过90天)送相关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剂量检测。

  (七)建立完善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及周边辐射环境水平监测方案,并定期对项目工作场所及周边辐射环境水平进行监测,确保职业人员、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八)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治污染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4年1月3日


信息来源:http://**_*.html

云南 (略) :

  你单位报批的《云南 (略) 新增1台工业X射线探伤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5-*) (略) (略) 金湖西路318号,为扩建项目,拟新购1台XXG-3005型工业X射线探伤机(最大管电压为300kV,最大管电流为5mA),对厚度为4mm~46mm的钢结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进行无损探伤,属于Ⅱ类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单次照射时间不超过3min。年出束时间为110h,使用 (略) 内,贮存 (略) (略) 建设路183号。项目总投资7.3万元,环保投资2.3万元,约占总投资31.51%。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年第4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正常工况下,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对职业及公众照射的要求,在落实了本报告提出的辐射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的建设从辐射安全的角度是可行的。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处置率100%。项目在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环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事故排放。在此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均有效剂量≤5.0mSv、公众年平均有效剂量≤0.25mSv的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备措施、人员措施、管理措施、事故措施落实到位,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五)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弃胶片,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集、运输和妥善处置。

  (六)制定和落实各项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防范辐射事故发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辐射安全管理及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辐射安全防护培训与考核。辐射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并定期(不超过90天)送相关专业检测单位进行剂量检测。

  (七)建立完善辐射项目工作场所及周边辐射环境水平监测方案,并定期对项目工作场所及周边辐射环境水平进行监测,确保职业人员、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

  (八)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要求,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开展辐射安全和防护年度评估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四、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防治污染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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