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云南白药核药研发中心项目新建使用、销售放射性药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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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云南白药核药研发中心项目新建使用、销售放射性药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云南白药核药研发中心项目(新建使用、销售放射性药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云南白药核药研发中心项目(新建使用、销售放射性药物项目)

云核医药(天津)有限公司

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汇研道(即环东干道二)17号生物制造产业园10号厂房

联合泰泽 (略)

云核医药(天津)有限公司拟投资10175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535.5万元),在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汇研道(即环东干道二)17号生物制造产业园10号厂房,新建7个相互独立的*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其中热室车间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93E+09Bq)、热室车间2(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0E+09Bq)、热室车间3(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85E+09Bq)、标记分析与质控实验区(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93E+09Bq)、核素储存与放废暂存区(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4E+08Bq)位于研发中心一层;微生物实验室(日等效最大操作量4.13E+07Bq)、药物非临床研究实验室(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0E+09Bq)位于研发中心二层,并建设相关配套公用辅助设施,从事放射性药物研发。

(1)本项目工作场所分区布局合理并有相应标识,从事放射性操作的房间门外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2)配有铅防护设备设施,工作台面配备易去污的防污染材料。

(3)放射性废水经专用下水系统送至衰变罐,存放超过核素十倍最长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

(4)放射性药物的合成、分装以及放射性核素操作均在热室或带有负压的通风橱中进行。各房间拟设置独立的房间全排排风系统,各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箱体(热室、屏蔽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隔离器)等的顶壁安装活性炭过滤装置,并设置箱体局排单独的排风系统。各排风由专用管道延伸至厂房楼顶,经高效过滤装置过滤后排放。

(5)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在专用的铅垃圾桶内,存放衰变后,经检测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6)建设单位拟配备手脚表面污染检测仪、α/β 表面污染测量仪、便携式 α、β、X、γ 多功能剂量计、2套X-γ 固定式区域监测系统、环境X-γ 剂量率仪、放射性气溶胶连续监测仪,用于辐射剂量监测,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监测。

(7)拟为辐射工作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剂量报警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报告书填写)

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1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云南白药核药研发中心项目(新建使用、销售放射性药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云南白药核药研发中心项目(新建使用、销售放射性药物项目)

云核医药(天津)有限公司

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汇研道(即环东干道二)17号生物制造产业园10号厂房

联合泰泽 (略)

云核医药(天津)有限公司拟投资10175万元人民币(其中环保投资1535.5万元),在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汇研道(即环东干道二)17号生物制造产业园10号厂房,新建7个相互独立的*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其中热室车间1(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93E+09Bq)、热室车间2(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0E+09Bq)、热室车间3(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85E+09Bq)、标记分析与质控实验区(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93E+09Bq)、核素储存与放废暂存区(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4E+08Bq)位于研发中心一层;微生物实验室(日等效最大操作量4.13E+07Bq)、药物非临床研究实验室(日等效最大操作量3.70E+09Bq)位于研发中心二层,并建设相关配套公用辅助设施,从事放射性药物研发。

(1)本项目工作场所分区布局合理并有相应标识,从事放射性操作的房间门外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

(2)配有铅防护设备设施,工作台面配备易去污的防污染材料。

(3)放射性废水经专用下水系统送至衰变罐,存放超过核素十倍最长半衰期,经检测达标后排至园区污水管网。

(4)放射性药物的合成、分装以及放射性核素操作均在热室或带有负压的通风橱中进行。各房间拟设置独立的房间全排排风系统,各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箱体(热室、屏蔽通风橱、生物安全柜、隔离器)等的顶壁安装活性炭过滤装置,并设置箱体局排单独的排风系统。各排风由专用管道延伸至厂房楼顶,经高效过滤装置过滤后排放。

(5)放射性固体废物收集在专用的铅垃圾桶内,存放衰变后,经检测达到清洁解控水平后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6)建设单位拟配备手脚表面污染检测仪、α/β 表面污染测量仪、便携式 α、β、X、γ 多功能剂量计、2套X-γ 固定式区域监测系统、环境X-γ 剂量率仪、放射性气溶胶连续监测仪,用于辐射剂量监测,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监测。

(7)拟为辐射工作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个人剂量计及个人剂量报警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报告书填写)

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11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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