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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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规划布点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布点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区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量,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各镇政府依据区的规划,指导和帮助商户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主要依据各镇家庭户数、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店不超过2个。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市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选址标准和经营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规划布点数量和分布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总数为27个,其中:新造镇4个、化龙镇7个、石楼镇10个、石碁镇6个,均为专店销售,经营许可有效期为2年。

  四、许可经营时间、范围和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间

  许可经营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至正月十五(含春节、元宵节)、农历四月二十五至五月初七(含端午节)。

  经营范围: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如同一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企业超过布点规划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在同一时间申请,以系统处理顺序为准。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建选址标准

  (一)不得布设在禁放区域。

  根据《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番府规〔2023〕7号),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布设在以下禁放区域:

  1.《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住宅小区。

  (二)符合相邻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以上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 (略) 和我区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1.距离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00米以上。

  2.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 (略) 所、 (略) 、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50米以上。

  5.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及涵洞。

  7.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的电力线路下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 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9. 零售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四)其他要求。

  1.严禁在城乡结 (略) 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2.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等。

  5.零售经营场所可以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集装箱等具有一定防爆功能的临时建筑物),临时地址由属地镇街负责把关并出具非住改商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有效期限

  本布点规划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略) 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镇(街)

规划布点数(个)

经营品种范围

1

石楼镇

10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

2

石碁镇

6

3

新造镇

4

4

化龙镇

7

合计

27



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广州市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一、规划布点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总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零售店,努力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二、规划布点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本区家庭户数和人口数量,结合各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局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各镇政府依据区的规划,指导和帮助商户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局主要依据各镇家庭户数、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零售店不超过2个。

  (三)严格准入,确保安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略) 、市有关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选址标准和经营条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规划布点数量和分布

  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总数为27个,其中:新造镇4个、化龙镇7个、石楼镇10个、石碁镇6个,均为专店销售,经营许可有效期为2年。

  四、许可经营时间、范围和办理经营许可证时间

  许可经营时间为: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一至正月十五(含春节、元宵节)、农历四月二十五至五月初七(含端午节)。

  经营范围: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级别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为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过政务服务网统一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如同一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企业超过布点规划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在同一时间申请,以系统处理顺序为准。

  五、烟花爆竹零售店布建选址标准

  (一)不得布设在禁放区域。

  根据《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略) 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番府规〔2023〕7号),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布设在以下禁放区域:

  1.《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住宅小区。

  (二)符合相邻零售店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其周边50米以上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 (略) 和我区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安全距离要求。

  1.距离重要的大型图书馆、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100米以上。

  2.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 (略) 所、 (略) 、医院、 (略)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50米以上。

  5.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6.零售场所设置在合法的建筑物内的,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地下及半地下室内、桥下及涵洞。

  7.零售场所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千伏的电力线路下方,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8. 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9. 零售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四)其他要求。

  1.严禁在城乡结 (略) 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2.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4.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资格证、销售人员培训情况说明等。

  5.零售经营场所可以采用临时建筑物(如集装箱等具有一定防爆功能的临时建筑物),临时地址由属地镇街负责把关并出具非住改商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有效期限

  本布点规划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略) 番禺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镇(街)

规划布点数(个)

经营品种范围

1

石楼镇

10

仅限经营C、D类烟花爆竹,严禁经营A、B类烟花爆竹

2

石碁镇

6

3

新造镇

4

4

化龙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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