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园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广东梅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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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园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广东梅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工程名称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园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建设地址 梅江区
建设规模 (1)纵四路东侧区域,接驳纵四路雨水管道排入梅江,新建排水沟480m;配套沉砂池、挡土墙、箱涵等设施,以及边坡整治、路面破除与修复、施工检修通道等工程;(2)省道S333区域,接驳罗乐大道雨水管道,新建管道1.1公里;配套设置检查井,以及路面破除与修复、管线保护、施工围蔽等工程。 合同价格 2760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略) (略)
勘察单位 化工部广州地 (略)
设计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勘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中申华达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高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江喜秀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马骁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伟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江喜秀 总监理工程师 王彬炎
合同工期 2024.01.05 ~ 2024.10.11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4-003 安全监督注册号:2024-003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 广东 (略)
工程名称 广东梅州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园区排水设施建设工程EPC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建设地址 梅江区
建设规模 (1)纵四路东侧区域,接驳纵四路雨水管道排入梅江,新建排水沟480m;配套沉砂池、挡土墙、箱涵等设施,以及边坡整治、路面破除与修复、施工检修通道等工程;(2)省道S333区域,接驳罗乐大道雨水管道,新建管道1.1公里;配套设置检查井,以及路面破除与修复、管线保护、施工围蔽等工程。 合同价格 2760 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略) (略)
勘察单位 化工部广州地 (略)
设计单位 中国建筑西南勘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中申华达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高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江喜秀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马骁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伟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江喜秀 总监理工程师 王彬炎
合同工期 2024.01.05 ~ 2024.10.11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4-003 安全监督注册号:2024-003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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