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鸿德文理学院托克托分院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鸿德文理学院托克托分院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创新校地合作办学机制,加快 (略) 和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 (略) (略) 项目,将位于双河镇、湿地管护中心相关地块内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现就该项目房屋征收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托克托县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办公楼北至奥丰加油站南、托克 (略) 北两地块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否则在房屋征收时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其无偿拆除,恢复原状。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托克托县双河镇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略) (略) 项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等文件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20日。
六、房屋征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七、房屋征收后,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产权证明、土地证明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交原发证机关销毁。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5日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创新校地合作办学机制,加快 (略) 和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 (略) (略) 项目,将位于双河镇、湿地管护中心相关地块内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现就该项目房屋征收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托克托县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办公楼北至奥丰加油站南、托克 (略) 北两地块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否则在房屋征收时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其无偿拆除,恢复原状。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托克托县双河镇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略) (略) 项目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方案》等文件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2月20日。
六、房屋征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七、房屋征收后,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产权证明、土地证明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交原发证机关销毁。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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