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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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咸水利许可〔2024〕1号

关于《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略) 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淦河(淦K26+888)咸安区大畈陈闸段以“钢结构电缆桥架”的方式跨河建设。

二、本项目(2020-*-44-02-*)在咸安区永安街道办大畈陈闸处跨淦河,跨河方式为“钢结构电缆桥架”,即以锚筋锚固的型式支承在大畈陈闸闸墩上,位于闸墩顶部上游临水侧,闸墩顶部高程29.46m,总跨度73.6m,桥架为钢结构桁架内穿电缆排管,结构断面尺寸0.6×0.6m。电缆桥架安装完毕后采用防火隔板将四周密封。另有110KV输电电缆埋设于淦河岸顶(左岸岸顶长度270m,右岸岸顶长度50m),电缆埋深≥0.75m。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四、你公司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避雷线与接地装置、土方回填密实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和减轻本项目对防洪的不利影响。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及水利工程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公司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咸水利许可〔2024〕1号

关于《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你公司申请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略) 提出的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现就涉及河道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项目在淦河(淦K26+888)咸安区大畈陈闸段以“钢结构电缆桥架”的方式跨河建设。

二、本项目(2020-*-44-02-*)在咸安区永安街道办大畈陈闸处跨淦河,跨河方式为“钢结构电缆桥架”,即以锚筋锚固的型式支承在大畈陈闸闸墩上,位于闸墩顶部上游临水侧,闸墩顶部高程29.46m,总跨度73.6m,桥架为钢结构桁架内穿电缆排管,结构断面尺寸0.6×0.6m。电缆桥架安装完毕后采用防火隔板将四周密封。另有110KV输电电缆埋设于淦河岸顶(左岸岸顶长度270m,右岸岸顶长度50m),电缆埋深≥0.75m。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结合工程现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项目涉河建设内容所在淦河段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

四、你公司应按照审定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及要求,落实避雷线与接地装置、土方回填密实等补救措施,及时消除和减轻本项目对防洪的不利影响。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水资源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六、该工程占用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及水利工程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行造成堤防险情,你公司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它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七、为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工程涉及防洪安全不得在汛期(本省防汛期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建设公司编制防汛应急预案,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八、本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拟建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本文件及其《咸宁咸安金桂路110kV输变电工程跨淦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自行失效。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略) 水利和湖泊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予以公开)


抄送:咸安区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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