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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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涉及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自觉实践,也为保障我县声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函[2023]11号),结合我县实际,射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县政府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3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新噪声法)已于2022年6月5日实施,相关章节其中有9条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履职的责任部门。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检会〔2023〕2号)要求各地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支持,督促人民政府出台文件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为打好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制定过程

2023年8月15日, (略) 联合射阳生态环境局编制起草射阳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建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射阳生态环境局两次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2023年11月28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24日,《方案》经县政府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方案》将新噪声法相关条款中9条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履职的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的职责,按照“一个领域、一个监管主体”的原则指定监管部门,方便服务群众和精准高效执法。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高速公路、城市高架、 (略) 轨道交通线路等交通噪声降噪措施,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市场监管局负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略) 管理局负责。第七十七条,主要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第七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由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局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管局负责。第八十二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局负责。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由住建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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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政策解读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自觉实践,也为保障我县声环境质量稳定改善提供了有力支撑。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函[2023]11号),结合我县实际,射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县政府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3年12月28日正式发布。现将《方案》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为新噪声法)已于2022年6月5日实施,相关章节其中有9条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履职的责任部门。 (略)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检会〔2023〕2号)要求各地主动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视支持,督促人民政府出台文件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为打好噪声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

二、制定过程

2023年8月15日, (略) 联合射阳生态环境局编制起草射阳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涉及部门职责分工建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射阳生态环境局两次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2023年11月28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2023年12月24日,《方案》经县政府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方案》将新噪声法相关条款中9条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指定履职的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的职责,按照“一个领域、一个监管主体”的原则指定监管部门,方便服务群众和精准高效执法。内容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高速公路、城市高架、 (略) 轨道交通线路等交通噪声降噪措施,由交通运输局负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市场监管局负责。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 (略) 管理局负责。第七十七条,主要是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第七十八条,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由住建局负责。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生态环境局负责。第八十一条,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由公安局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管局负责。第八十二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由公安局负责。第八十四条,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由住建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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